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自此面向社会的“裁判文书公开网”被仅为法院内部干警查阅的“裁判文书库”所取代。实际上,今年8月各地法院开始要求判决文书原则上不公开不上网,之前在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等也大量下架,从此以后生效裁判就不再向大众公开。而庭审直播网的公开数量今年也开始减少。对于此种司法公开的“急转弯”,笔者颇为不解并感到一些隐忧。
一、最高法院如果“以人民为中心”就不能不倾听民意表达
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欲建设裁判文书库以及仅法院内部干警可以查阅检索后,舆论一片哗然。翻阅自媒体及微信圈,公众是“一面倒”的质疑和反对声音。有网友表示:“辛辛苦苦十余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还有网友说:“这是让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倒退20年”,有不少网友担忧:“这又会导致新的司法腐败”;有著名大学教授公开直言:“谁关闭裁判文书公开网,谁就是历史的罪人。”也有律师表示:“裁判文书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律师和检察官都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应当是公共产品,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一起共享,凭什么仅由法院一家独吞?”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司法公开化的大倒退,对司法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司法建设都是重重的一击,将来法律实证研究向何处去?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周强曾提出:加大裁判文书公开,杜绝选择性上网。遗憾的是,司法改革举措朝令夕改,没有连续性和持续性。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给人以心理预期,又何谈法律和法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对中国法治的破坏不可估量。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如果最高法院坚持该执政理念,就应当倾听人民呼声而不能一意孤行地开“历史倒车”。合乎民心、顺乎民意是赢得民众信任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面对网上汹涌澎拜的舆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因时而动、因势而为,真正做守法的表率。
二、裁判文书转内网的做法明显违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公开”“公众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认真执行。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而非以本部门文件代替法律执行,这样做给国人不守法带了个“坏头”,应予以纠正。连一个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公然违法,又如何培养国人的法治信仰?又如何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呢?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上述规范性文件会被提起合法性审查,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更无公信力且将陷于被动境地。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实事求是,知错即改。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系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仅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以规范性文件废止司法解释,有违基本的法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红头文件否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效力,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理应予以纠正。
三、裁判文书转内网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被堵塞
曾几何时,法院裁判文书公开被视为中国司法公开迈出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为此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公开的案件范围、时限和程序等均作了相关规定。裁判文书是法院生产的“最终产品”,是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促进各地法院实现“同案同判”。当初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就是为了实现“司法民主”,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针对当前存在的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尤为必要。本来公众了解司法的渠道并不多,将此重要渠道堵塞,更不利于司法来自社会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批评权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如果社会大众不能参与和了解司法裁判情况,又何谈监督司法。如此一来,司法的任性和专横可能在所难免。裁判质量会不会下降?人们凭什么以及如何感受司法公平正义?
(二)司法公开的大倒退
裁判文书公开系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法院裁判文书是世界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不仅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如此,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也都要求法院公开生效裁判。中国的司法改革不能逆世界潮流而动,在司法公开化和民主化已成为司法发展主流的背景下,司法公开的“急转弯”颇令人费解,这是否是中国司法发展的一个“信号”或者是“风向标”不免令人猜测。固然,裁判文书公开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和法官工作量,但是其“收益”也是可观的——司法民主化、公众监督权和司法公正相对能够实现。就国内而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以及政务公开都在大力推进之时,审判公开出现退缩,令人匪夷所思。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说明如此作为的理由,以消除社会大众的疑虑。
(三)律师进行案件代理和辩护的力量减弱
之前,不少律师进行案件代理或辩护都会运用“类案检索”方式进行,通过向法院提供国内其他法院的类案裁判文书,来支持自己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如今,裁判文书成了法院“自己的事”,律师自然无法通过上网检索找到同类案例,请求法官支持其代理或辩护意见。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加强辩护权保障的大背景下,律师辩护力量被削弱,这一做法有违司法改革精神,不利于律师辩护权实现。当律师少了此种辩护手段时,“兼听则明”“同案同判”等等自无法实现。辩护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也会减弱,辩护有可能沦为形式。对于律师而言,接到案件之后通常会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学习,研究相关类案的辩护思路以及裁判思路,不公开裁判文书之后律师的这条路将可能被堵死。
(四)审判质量有可能下降
过去裁判文书上网具有“倒逼”功能,可以促使法官重视裁判文书说理,加强裁判文书写作,还可以减少和预防明显的司法不公,使法官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说理时难以“自圆其说”。让法官感受到裁判文书上网接受社会检验的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才可以促使法官有学习和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的机会。如今的“内部循环”虽然降低了法官压力,但会不会使得裁判文书说理和质量下降,对此公众也不无疑问。本来我国裁判文书格式化的“千人一面”现象比较突出,若因裁判文书转为“内网”后法官不重视裁判文书制作,无疑将会导致文书质量乃至审判质量的下降。裁判文书是法官理性和良知的一面“镜子”,透此可以观察法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如今社会已经找不到可以观察的“镜子”,又如何能保障审判质量能够提高呢?
(五)法学专业人士失去了这一重要的“研究园地”
作为一名法学教育和研究者,裁判文书上网后给我的最大体会是老师和学生越来越关注司法实务问题,他们通过上网检索案例进行研究,撰写毕业论文或者发表学术论文,少了过去通过关系奔波于各地法院收集案例之苦。但是,在裁判文书转为内网后,不仅通过案例检索方式进行实证研究几无可能,而且因此种研究成果的减少会对审判工作失去理论支持,不利于审判高质量和审判现代化的发展和实现。相信将来法科学生进行此种研究的比例会大大下降,因为他们失去了研究条件,学术的繁荣和发展也会受到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老师曾说“案例是学习法律的根本”,读案例是法律人的日课。每一个经典的案例,都是一场顶级高手的实战教学。在这些案例中,你可以看到:顶尖的法官是如何解释、运用法律来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的;一流的律师,是如何设计自己的诉讼战略,在保持专业度的同时,如何平衡世事,发挥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
裁判文书上网是一种“看得见”的程序公正。西方有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今,人们“看不见”了,又如何能保证正义的实现呢?
(文章作者:韩旭,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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