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问批判|我对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公示提出严重异议

一早看到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公示:

“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评审,提请市政府追授市民胡友平“苏州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公示在介绍胡友平事迹时提到了我们最担心的事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公示在介绍胡友平的事迹时说:

“胡友平在他人面临严重生命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避免更多人遭受伤害,展现出英勇无畏、匡扶正义的崇高品质,有力弘扬了社会正气” 。

也许,我们可以说公示给出了很高的评价。不过,我发现该公示并不严格符合《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由于该公示尚处于公示期间,“公示时间为6月27日至7月1日”,公示也说“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及时向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来访、来电、来函反映” 。因此,我对该评审提出严重异议。

异议一:为什么公示不提胡友平司乘人员的身份?

异议二:为什么公示不提胡友平是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对日本学生的行凶?

异议三:为什么公示不提胡友平具体去世的时间?

异议四,也是我最最严重的异议:参照《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见义勇为分三档: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

(一)“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报请省政府授予或追授;

(二)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

条例对“见义勇为英雄”的条件没有具体说明。我昨天之所以提“模范”或“先进个人”称号,是因为我当时执着地不信网上有关她已去世的传言。现在胡友平“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了,那她的情况就不符合条例里对模范“付出代价较大”或先进个人“付出一定代价”的规定。

胡友平不是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她是付出了生命全部的代价。付出了生命全部代价的见义勇为者,为什么她够不上“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呼?

胡友平的见义勇为不仅在苏州市有重大影响,她的壮举在全国、乃至国外都产生了重大正面影响。为什么她够不上“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呼?

现在上上下下不是强调讲好中国故事吗?她用她的生命谱写了一曲惊天动地的中国好故事,为什么她够不上“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呼?

现在不是在大力弘扬正能量吗?难道还有比她用洒尽鲜血表现的正能量更大的正能量吗?为什么她够不上“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呼?

在和平时期,她够不上英雄,那什么样的人才能算是英雄?中国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为什么普通劳动人民的一员这次就够不上英雄?

好在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有高度的民主意识,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办事,该项评审尚处于提请苏州市政府审核的阶段。这使我有机会强烈呼吁苏州政府应该严格按照《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追授胡友平为见义勇为的英雄。

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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