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买卖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根据联合国《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仅在2020年,全球就有超过五万名受害者,在这些受害者中,有约40%遭遇过性剥削与强迫劳动。而这只是被发现的受害者数量。我国官方暂未公布人口拐卖的统计数据,但在公益网站“宝贝回家寻子网”上,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8万条寻亲登记。
刑法规制是治理人口拐卖的重要手段之一。20世纪90年代,我国人口买卖猖獗。为了打击人口买卖,尤其是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1979年《刑法》拐卖人口罪的的基础上设立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此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并将收买行为入罪。
但在1991年的这一决定及1997年《刑法》中,收买行为存在免责条款,若收买人“按照被收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该免责条款于2015年才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取消,之后收买行为一律入刑,但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空间。
近年来,诸多热点事件使收买型犯罪备受关注,不少人高呼“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要求“买卖同刑”。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收集了2014年至2020年671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的一审判决,立足收买型犯罪,分析了671份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基本信息、解救情况与后续安置情况,以及法院判决对收买人的量刑倾向,以期增进对中国人口买卖的现况与司法裁判情况的理解。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671份判决的来源与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为“被标价的TA们”,聚焦于被拐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与遭遇;第三部分为“隐身的收买人”, 关注司法实践对收买人的处罚。
(一)样本来源
研究样本来源于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公布的裁判文书,判决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为案由,以“判决书”“一审”为筛选条件进行检索,剔除了重复、不公开和无效的裁判文书后,得到有效文书共671份,涉及收买人1194人,被拐卖妇女601人,被拐卖儿童493人。
注:数据统计时间:2022年2月。
(二)案件地域分布
绝大多数省份在这七年间都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如下图1,山东省案件数量最多,达到135件,占总数的20.10%。其次是安徽省(90件,13.40%),河南省(74件,11.00%),福建省(73件,10.9%),河北省(68件,10.10%),云南省(46件,6.90%)。
图1 案件地域分布
(三)案件时间分布
如图2所示,2013-2017年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15年后显著增加,这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收买行为的免责条款更改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关。
该修正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前,1997年《刑法》中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图2 案件裁判年份
被拐妇女——
· 被拐妇女年龄跨度大,接近半数为未成年人;
· 判决明确记载约一成妇女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
· 外籍被拐妇女占五成,主要来自东南亚地区;
· 安徽省为被拐卖妇女流入人数最多的省份,河南省、云南省与湖南省位列其后;
· 诱骗方式多样,介绍结婚、打工是最常见的借口;
· 拐卖价格差距大,从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被拐儿童——
· 被拐男童总数多于女童,10岁以上被拐女童人数高于被拐男童;
· 超过87%的被拐儿童不满周岁;
· 流出地与流入地高度重合,以山东、福建、河北为主;
· 被拐儿童价格集中在3万元到7万元之间,其中男童价格普遍高于女童;
· 亲戚拐卖最常见;
· 后续多为社会福利院接收。
(一)被拐妇女年龄
在搜集的判决书中,已知年龄的被拐妇女有36人,接近半数为未成年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4岁,年龄最大的被拐妇女为58岁。如下图3所示。
图3 被拐妇女年龄分布
(二)被拐妇女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
在601位妇女中,判决在法院查明部分明确记录了57位被拐卖妇女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情况。如下图4,其中,有35位被拐妇女存在精神疾病,21位被拐妇女存在智力障碍,1位被拐妇女既有精神疾病又有智力障碍。
图4 被拐妇女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情况
(三)被拐妇女流出地
在601位被拐妇女中,已知557名妇女的国籍/户籍/常居地信息,其中80人为中国妇女,477人为外国妇女。
在被拐中国妇女中,如图5,来自广东省的被拐妇女数量最多,为11位,占中国籍被拐妇女总人数的13.75%。
其次,来自云南省和贵州省的被拐妇女各为9位,占中国籍被拐妇女总人数的11.25%;原户籍为安徽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拐妇女各有8位,占中国被拐妇女总人数的10%。
除此之外,还有被拐妇女来自山东省(6人,7.5%)、河南省(5人,6.25%)、湖北省(5人,6.25%)、四川省(5人,6.25%)等地。
图5 被拐妇女原户籍/原经常居所地
外籍被拐妇女大多来自于东南亚地区。如下图6,299位被拐妇女是越南籍,占外籍被拐妇女总人数的62.68%。来自柬埔寨的妇女位居第二,为62人,占外籍被拐妇女总人数的13%。有52名妇女来自缅甸,3人来自老挝。除此之外,还有61位被拐妇女来自朝鲜。
图6 外籍被拐妇女流出地
(四)被拐妇女流入地
样本判决中记载有583位被拐妇女的流入地。如图7所示,安徽省为被拐卖妇女流入人数最多的省份,有173人;河南省、云南省与湖南省流入被拐妇女人数位列其后,分别为82人、78人与52人。
图7 收买地域分布
(五)拐卖手段
从拐卖手段来看,超过半数的针对妇女的拐卖手段在判决中有体现,根据判决书中的表述,我们将拐卖手段划分为以下十种。
如下图8,在已知的拐卖手段案例中,多数妇女因经他人转卖的、介绍结婚或打工,甚至直接强行带走而被拐卖。
其余的拐卖手段还有:介绍游玩(13人,4%),亲属出卖(10人,3%)等。
图8 拐卖妇女手段分布
(六)收买价格
在收买价格方面,被拐妇女收买最低价格为250元,收买最高价格为37万2千元,超过80%妇女的收买价格都在10万元以下。
相较于结婚的彩礼——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还有“三金”、耐用消费品、车和房、宴席等——被拐妇女价格的经济成本要低很多,平均值约为6万1千元左右(见参考文献3)。
图9 收买妇女价格分布
注:关于收买价格的确定,若仅买卖一次,以该次成交价格计算;若存在转卖的情形,则取所有成交价格的平均值。
(七)被拐卖妇女的解救情况和后续情况
1.约三成被拐妇女成功自救
在已知被解救手段的293位妇女中,有174位被拐妇女通过公安机关被解救,占了总被解救被拐妇女的59.38%。有95位被拐妇女通过自行报警、逃跑的方式成功自救,占了被解救的被拐妇女总数的32.42%。
此外,成功解救妇女的渠道还有亲属报警、群众发现等。
图10 被拐妇女被解救方式
2.被拐妇女获救后多返回流出地
在本报告涉及的案例中,我们已知223位被拐妇女获救后的去向。如下图11,超过一半的被拐妇女返回到了流出地——回到了原籍或原常居地。
但也有39%的被拐妇女没有选择返回,如18%的被拐妇女因为已经在拐卖地生养子女,从而选择留在收买人家继续生活,14%的被拐妇女没有生养子女,也选择继续生活在收买人家。
除这些路径之外,还有一些被拐妇女前往了非原籍地区、非收买人地区的第三地点,一些则被送至社会福利中心等。
图11 被拐妇女获救后去向
(一)被拐儿童案件地域分布
本报告共包含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刑事一审判决书363份。省份分布方面,山东省案件数量最多,达到115件;其次是福建省(65件)、河北省(54件),拐卖儿童问题地域分布不均(下图12)。
图12 案件地域分布
(二)被拐儿童性别比
如图13,本报告中所涉363份与拐卖、收买儿童相关的判决中,共有被拐儿童493人,其中男性304人,女性184人,未提及性别5人,男女比为1.65。
图13 被拐儿童性别
(三)被拐儿童年龄
从被拐儿童年龄来看,除去未知年龄的118人,剩下的375人中,0岁婴儿数量最多。其中,按照被拐儿童样本性别比例计算,0岁男婴(占被拐男童的70.07%)比0岁女婴(占被拐女童的62.50%)占比更大。
此外,10岁以上被拐女童人数高于被拐男童,一些地区存在“买妻”现象,因此大龄女童更易成为拐卖对象。后文关于收买目的的统计中也表明,收买10岁以上女童的8个案例中有7个案例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收买。
图14 被拐儿童年龄
(四)被拐儿童流出地
从被拐儿童的流动路径来看,来自山东省的被拐儿童最多(80名),其次是福建省(77名)、河北省(38名)和山西省(38名)。
图15 被拐儿童流出地分布(中国大陆)。此外还有6名儿童从缅甸被拐卖至中国,8名儿童从越南被拐卖至中国。
(五)被拐儿童流入地
被拐儿童流入最多的也是山东省(183名),其次是福建省(81名)、河北省(65名)。总体而言,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山东省、福建省和河北省都是发生数量最多的几个地区,这表明这三个省份不仅是拐卖儿童的主要来源地,也是儿童收买的主要目的地。
横向比较来看,拐卖与收买数量的地域分布重合度较高。此外,贵州省、湖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等省份拐卖数量比收养数量更多,表明这些省份更多的是被拐儿童来源地。
图16 流入地分布
将来源于某地的被拐儿童与流入该地的被拐儿童数量结合性别综合分析,与总样本中被拐儿童男女比1.65比较来看,来源于江西省和流入江西省的被拐儿童的男女比都远超1.65,分别为6.50和22.00,反映出较强的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
图17 各地流出儿童及流入儿童男女比
此外,图17中没有显示数值条的国家/省份中,除了内蒙古无被收买男童、天津市无被拐出及被收买男童,其他国家/省份都是由于没有被拐女童而无法显示。这些地区被拐儿童的具体性别情况参照图18。
图18 被拐儿童性别与来源地、流入地关系
(六)收买价格
在收买价格方面,如图19所示,被拐儿童价格集中在3万元到7万元之间,以5万元到6万元区间最为集中。其中,被拐男童价格集中在5万元到9万元之间,被拐女童价格集中在3万元到7万元之间,被拐男童的平均价格高于被拐女童。
此外,相对高价区间内被拐男童数量大于被拐女童数量;即使被拐女童总数小于被拐男童,但在相对低价区间内被拐女童数量仍超过了被拐男童数量。
图19 收买儿童价格分布
注:关于收买价格的确定,若仅买卖一次,以该次成交价格计算;若存在转卖的情形,则取所有成交价格的平均值。
(七)拐卖儿童的手段
从拐卖手段来看,近四成被拐儿童的被拐手段没有在判决中体现。在已知拐卖手段的案例中,亲属出卖数量最多,占35.29%;其次是他人转卖,占25.76%。
此外,虽然拐卖手段中介绍结婚仅有一例,但通过统计收买目的可以看出,有8例以结婚为目的对女童的收买,且女童年龄都在11-14岁之间。
表20 拐卖儿童手段分布
(八)被拐卖儿童的解救情况和后续情况
1.被拐获救儿童以公安机关解救为主
在本报告涉及的案例中,半数案例没有提及被拐卖儿童的被解救情况。在提及解救情况的案例中,大多数被拐儿童是经由公安机关解救(表21)。
表21 被拐儿童被解救方式
2. 被拐儿童后续情况
类似的,有超过半数案例未提及被拐儿童后续情况。在提及后续情况的案例中,有近一半被拐儿童被送至社会福利中心,继续生活在收买人家和返回流出地的比例接近,各占四分之一。
表22 被拐儿童后续情况
· 量刑轻缓化,平均刑期仅为九个月;
· 普遍适用缓刑,实刑率低;
· 法院最大限度地适用从宽情节对收买人作宽缓处理,既考虑法定情节,也考虑酌定情节;
· 尽管法律规定收买妇女后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但实践中的数罪并罚比例极低。
(一)刑期
为便于计算平均刑期并直观地表现收买人被实际处罚的刑期,参照《刑法》第41条、第44条的规定,将管制刑期折半计算,将拘役刑期等比折算成有期徒刑刑期。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据此,可得出90%的收买人被处罚刑期为1年以下;被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收买人占比10%,其中被处罚刑期为2年至3年的收买人有6名,被顶格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收买人仅有2名。
综合来看,司法机关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的平均刑期为9个月。
图23 收买人被处罚刑期
《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人贩子可判处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
尽管如此,从公布的判决书来看,绝大部分收买人仅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相当一部分收买人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定罪免刑,量刑呈现明显的轻刑化。
(二) 缓刑适用比例
样本案例中,收买人被适用缓刑的比例为74%,另有4%的收买人被判处管制、8%的收买人定罪免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实刑率较低,仅为14%。
《刑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图24 收买人是否被适用缓刑
(三)从宽情节适用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适用宽泛
如下图25所示,仅有49名收买人(占比约4%)没有被适用从轻或减轻情节,47%的收买人被认定具备1个从宽情节,49%的收买人被认定具备2个以上从宽情节。因此,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言,司法机关对收买人几乎一概适用了从宽情节。
图25 收买型犯罪的常见从宽情节与适用情况
如图26、27所示,法院认定共有192名收买人具有“按照被买妇女意志,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从宽情节,共有276名收买人具有“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从宽情节。
图26 按照妇女意愿不阻碍返回的收买人量刑
图27 对儿童无虐待且不阻碍解救的收买人量刑
2. 修法后适用缓刑比例显著上升
左:图28 修正案前收买妇女量刑占比;右:图29 修正案后收买妇女量刑占比
2015年的立法修改意在加强对收买型犯罪的打击,修正案生效后,司法机关对具有上述情节的收买人在量刑方面也相应作出了调整。如图28至31所示,收买人定罪免刑的比例大幅下降,适用实刑的比例有所上升。
需要说明的是,修正案生效后,除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以前的收买人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第246条第6款不再单独作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人的出罪依据。
但该从宽情节与其他法定、酌定情节叠加,法院可能据此认定收买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37条对收买人定罪免刑。
左:图30 修正案前收买儿童量刑占比;右:图31 修正案后收买儿童量刑占比
尽管适用实刑的比例提高,修正案生效后对收买人适用缓刑的比例却显著上升。从宽量刑的具体幅度由法官依据个案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而司法机关均在最大限度上适用该从宽情节,导致修正案生效后对收买人适用缓刑的比例提升了10%左右。
从这一角度来看,审判实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仍坚持宽缓处理,这一做法与加大对收买人处罚力度的精神相悖。
(四)数罪并罚情况
《刑法》第241条规定,实施收买妇女行为后,又实施强奸、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考虑到绝大多数收买人是以婚配生子为目的收买被拐妇女,收买行为极易附随其他犯罪行为:收买人对被拐妇女进行猥亵、强行发生性关系、限制自由或侮辱打骂。
但在样本案例中,有4名(占总比0.3%)收买人以本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有7名(占总比0.6%)收买人以本罪与强奸罪并罚,有4名(占总比0.3%)收买人以本罪与强迫卖淫罪并罚,有2名(占总比0.2%)收买人以本罪、强奸罪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总体而言,收买人被法院判处数罪并罚的比例约为1.4%。
以(2016)豫1726刑初351号、(2018)赣0681刑初233号为例,被拐妇女经司法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收买人与被拐妇女以夫妻名义生活两年半以上。
351号案中,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明确表示“期间收买人多次与被拐妇女发生性关系”;233号案中,法院查明被拐妇女已与收买人生育一子。
然而,两案的收买人仅被判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仅没有因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数罪并罚,本罪甚至得到了从轻处罚:351号案的收买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33号案的收买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图32(2016)豫1726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
在现行立法下,不同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重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则属于轻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审判更是“轻上加轻”。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对收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不足够,存在明显的宽纵处理情况。
收买妇女的平均价格为6万1千元,被拐男童的收买价格高于女童,收买的女童大多数以结婚为目的。从这些数据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妇女还是儿童,无一不被作为商品对待。重男轻女的陈规陋习也在“市场需求”与“价格”的关系中显露出来。
“是不是想着要逃跑呢?”“不是想,是经常逃跑。”
《被拐卖婚迁妇女访谈实录》,主编王金玲
我们从数据中看到被拐妇女出逃的勇气与智慧:有95位被拐妇女通过自行报警、自行逃跑成功自救,占被解救的被拐妇女总数的31.35%。但也有5位被拐妇女因病或自杀而失去生命。而可见的数据只是冰山一角,更多被拐妇女、儿童的命运不为我们所知。
我们也看到被拐妇女的选择:过半数被拐妇女获救后返回流出地,但也有39%的被拐妇女没有选择返回,而是继续生活在收买人家,其中半数妇女已经在流入地生养子女。
“不记得我了吗?”“不记得了。”“不记得妈妈了吗?”“不记得了。”“也不记得姐姐了吗?你还有一个姐姐。”“不记得了。”
《回家》,作者孙悦
在已知的被拐儿童后续安置情况中,近一半被送至社会福利中心,继续生活在收买人家和返回流出地的比例则几乎相同。
买卖人口对受害者、受害家庭造成的痛苦不可估量。余华英一案的受害者之一杨妞花在重审一审的庭审现场控诉:“(被拐后)我妈妈变成了疯子,我爸爸变成了酒鬼。”
但此次报告显示,对收买人的法律处罚还是呈现宽缓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刑期短、缓刑适用比例高、从宽情节适用宽泛以及数罪并罚比例低。这与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的伤害和损失,造成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不相匹配。
有不少人认为,收买行为多出于男性的婚配需求,这一需求是人之常情,并且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会结为家庭、养育子女,因此对法律上收买行为做宽缓化处理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妇女在被拐卖、收买处境中的遭遇,她们与犯罪人朝夕相处,不熟悉流入地的语言与环境,她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自主权都岌岌可危,难以作为完整的人自由地、有安全感地生活。所谓婚配需求、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都不能成为侵犯被拐妇女、儿童人权的借口。
人不能作为商品被买卖。
参考资料:
1. 杨华:《代际责任、通婚圈与农村“天价彩礼”——对农村彩礼机制的理解》,载《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2. 夏伟:《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规则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3. 劳东燕:《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与不法本质——基于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立法论审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4. 燕新华:《婚姻型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成因、危害与治理》,载《犯罪研究》,2023年第6期。
5. 古瑞华等:《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治理走向——基于25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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