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河北一个涉黑案做一审辩护,我介入时间比较晚,到法院交手续出来,碰到近十来个家属守在门口,说是来找法官谈旁听的问题,已经交涉好几天了。这个案子第一被告人叫杨某国,一共19名被告人,基本都是唐山下属的迁安市人,一审被指定管辖到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家属是听到快要开庭了的消息,专程租车赶到省会来反映情况的。
家属说,法院说该院最大的法庭也容纳不下这么多人,所以决定在旁边再找个法庭让他们视频旁听。家属们不同意,因为大家都是近两年没见到亲人了,判决生效前,开庭是唯一的机会,他们不甘心放弃。家属还说,法院认为视频旁听也是旁听的一种,让他们找一定要在场旁听的法律依据。
家属在场旁听也成了问题,这个倒是让我吃了一惊。法律依据完全不存在问题,现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就规定得很清晰:
第三条 法庭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者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两份文件《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有很清晰具体的规定。
六项规定第二条: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若干规定第三条 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上述规定讲了三层意思:
首先法庭是必须要有现场旁听席的。只有在旁听席位置明显不够的情况下,才设视频转播旁听室作为补充。
其次是规定了现场旁听席的优先等级。优先保障当事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和新闻记者这三类群体,其中近亲属是排在第一位的。
第三是在此之外多出来了现场或者视频旁听席位,又可能难以满足预估的旁听人数的,可以按照报名先后顺序或者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发放旁听证。
法院墙上的标语
其实西方法治社会也是差不多的做法。几年前中国网民熟悉的江歌案在日本开庭审理时,也是采取了抽签模式来满足家属以外群体的旁听方式。
为这个案子,鹿泉法院先后在今年八、九、十这三个月开了三次庭前会议,我在参加的第三次庭前会议上向合议庭反映了家属们的诉求,也把上述规定陈述了一遍。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强调家属的现场旁听权?现场旁听权和视频旁听的区别在哪里?
首先,这是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法定权利。对当事人近亲属来说,在包括委托辩护人的委托权,自己上场担任辩护人的辩护权,代为申诉的申诉权等权利之外,以庭审在场权和获得重要程序文书为核心的知情权也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必须尊重,不能剥夺。
其次,没有现场旁听权就没有公开审理可言。旁听席是法庭的一部分,现场旁听是公开审理制度的应有之义,近亲属现场旁听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如果法庭小到连旁听席都无法设置,那就说明不具备最基本的开庭条件,就必须更换有条件的法庭。
第三,近亲属在场旁听,有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实质上也是一种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直接民主。家属、当事人和律师作为辩护一方的铁三角,在法庭上应该是一个整体,是一种来自弱者一方制衡公权力的“势”,不应被人为的物理区隔开来。另外,直接和言词原则,不止是对合议庭审理案件而言,对控辩双方也完全适用。被告人当着亲人的面说谎,是会面临巨大压力的。被告人如果遭遇明显不公正的对待,旁听席上的亲人也是无声而强大的支持。视频旁听的单向度输出,是没有办法保障上述权利和效果的。
周泽律师辩护的原上海高院副院长潘福仁涉嫌受贿案在南昌中院庭审时,我曾经去旁听了整整一个礼拜。经过控辩双方的反复博弈,不断休庭,法庭基本上满足了被告人的阅卷权与质证权,最后一审判决也拿掉了800多万指控中的500多万。这个结果,在现场旁听席上被告人家属持续不断的监督与压力是分不开的。
最后,这是最基本的政治伦理与法治理念。在我们这个羁押常态化的司法环境下,开庭前被告人和家属通常都是几年见不着面。现在,你要通过开庭审判,把人家送监狱里去,甚至要判人家十几二十年,没收全部财产,连家属都没法在法庭现场旁听,还是见不到亲人一面,如何服人?到哪儿去讲天理人情国法?鹿泉法院这个案件,庭前会议这几天,家属只能守在法院门口苦苦等候,夜幕中追着囚车奔跑,盼望囚车进出法院时,亲人能透过黑魆魆的车窗玻璃多少看到自己的声影……
至于硬件问题,很多法院都以条件所限,没有足够大的法庭为由强行推进庭审。这应该是最不是问题的问题。
实在没有现成的大法庭,两个现成的解决办法。
一是协调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大法庭来开。基本上各地中级以上法院都会有一个大法庭,完全能够满足像二十个以上被告人涉黑案件的审理需要。2019年我们在安徽繁昌县做谢留卿等63名被告人涉嫌诈骗案时,繁昌县法院就主动协调芜湖中院,将一审放在中院大法庭进行。有种顾虑是觉得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诟病为影响两审终审制度。其实,只要事先充分征求抗辩双方意见,这种做法通常都会被理解,不会有后患。
二是协调借体育馆、礼堂之类公共空间开庭。2012年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黎庆洪涉黑案,就是借当地体育馆作为法庭,包括家属在内的所有人旁听问题迎刃而解,不在禁止性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人刷身份证就可进入。那时我还在做媒体,也刷着身份证去旁听了几天,在旁听席还见到了著名宪法专家童之伟教授,彼时的奥派经济学人士姚中秋等各路人马,该案审判公开工作的诚意可见一斑。我总想,法治前进的步履再艰难,没有道理赶不上十二年前的水准啊。
2021年我曾经在湖北竹溪县法院开了一个涉黑案大庭,也是近二十个被告人。法院也有一个旁听空间足够的大法庭,还在每个律师面前提供了一个麦克风和一台显示屏,方便律师发言时观察书记员记录是否准确。
竹溪县紧邻陕西安康,是湖北最偏远的贫困县之一。一个中部省份最贫困的县都能做到的事情,其他地方没有理由做不到。我们可以不着急盖那么多政府大楼,那么多楼堂馆所,但每个法院都应该盖一个足够大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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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亚川,笔名石扉客,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积十五年时政法治报道和九年刑事辩护经验,专注职务犯罪、涉黑恶和言论自由类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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