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程序正義是法治不可逾越的底線

2026 年 2 月,前調查記者劉虎與其合作者巫英蛟,因涉嫌誣告陷害罪、非法經營罪被成都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引發輿論高度關注。截至目前,警方未公佈案件具體事實與關鍵證據,公眾對劉虎究竟所犯何事仍存核心疑問。外界雖可基於罪名邏輯與公開資訊作出合理推測,但相較於實體事實的不明朗,偵查階段暴露的程序爭議,更值得各界警惕與重視。

一、罪名推論與事實真空:理性等待,更呼喚程序透明

警方通報僅列明兩項涉案罪名,未披露任何案件細節,直接導致輿論猜測四起。結合劉虎長期深耕輿論監督的職業背景,以及案發前發佈的《曾逼死教授的四川縣委書記,如今又把招商企業逼向破產》一文,外界普遍認定,本案與這篇監督報導存在直接關聯。

從法律構成要件來看,誣告陷害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捏造犯罪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機關告發三大核心要素。劉虎發佈的文章屬公開輿論監督範疇,並非向司法機關告發,且其是否存在捏造事實的行為,目前無任何證據佐證;而非法經營罪的指控則更為模糊,現階段無任何公開資訊顯示,其行為符合司法解釋明確的有償發佈虛假資訊、擾亂市場秩序等構罪情形。值得關注的是,劉虎此前曾因舉報官員被羈押 346 天,最終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獲不起訴決定,該案早已成為輿論監督與刑事追責邊界劃分的標誌性案例。

必須明確的是,所有外界推測均基於公開資訊與罪名邏輯推演,絕非案件既定真相。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確有保密必要,但保密絕不能成為掩飾程序瑕疵的藉口。公眾理應保持理性,不預設有罪或無罪立場,同時更期待偵查機關依法推進辦案程序,以公開透明的操作回應社會質疑。無論是保障輿論監督者的合法權利,還是維護公權力機關的執法權威,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程序正義,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前提與核心保障。

二、程序爭議的核心:律師會見權何以遭遇阻礙?

相較於案件實體事實的未知,偵查階段暴露的程序問題,更直接觸碰了法治的底線。《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明確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特殊案件外,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審批,看守所須在 48 小時內安排會見。這一條款的立法初衷,正是通過保障律師核心會見權,落實當事人辯護權,從根源上防止偵查活動脫離法律監督、滋生暗箱操作。

但劉虎案中的律師會見進程,卻與法律規定存在明顯偏差。2 月 3 日,劉虎的代理律師周澤、劉慶持律師執業證、律所證明、委託書等完整手續,前往看守所申請會見,卻被看守所以律師較多、未提前預約為由推諉,當日始終未能安排;周澤律師更被明確告知「今天見不了,明天上午來」。另一當事人巫英蛟的代理律師,也遭遇了類似的會見阻礙。

從程序合法性層面審視,上述做法存在顯著爭議。其一,未預約絕非法定拒絕理由,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明確要求,看守所對律師合法會見申請,應憑完整材料即時辦理;其二,48 小時是法律劃定的會見安排最長期限,截至 2 月 4 日上午,劉虎被採取強制措施已超 48 小時,若此時仍無法實現會見,已然涉嫌程序違法。律師會見權是當事人辯護權落地的核心基礎,一旦會見權受阻,當事人的合法訴求無法傳遞、案件細節無法核實,自身權益將陷入被動境地,偵查活動的公正性與合法性更無從保障。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本案兩名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同時遭遇會見障礙,難免讓外界對偵查程序的中立性產生合理質疑。

三、程序違法的救濟:法定途徑必須暢通無阻

面對可能存在的程序違法行為,法律已預設明確救濟路徑,這亦是程序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13 條,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負有法定監督職責,當事人及辯護律師若認為立案程序違法,可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檢察機關有權通知其撤銷案件。

針對律師會見權受限問題,辯護律師可直接向看守所駐所檢察室投訴,亦可向同級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交書面糾正意見,要求及時糾正違法阻礙會見的行為;此外,還可依法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或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通過合法的程序維權,推動案件迴歸法治軌道。這些救濟途徑充分說明,程序正義不應停留在紙面,更應成為可通過法律行動落地的制度保障,而其核心關鍵,在於救濟渠道能否暢通無阻,檢察機關能否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此前唐山馬樹山案,正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及時糾正偵查環節程序問題,最終以不存在犯罪事實撤回起訴,既還了當事人清白,更彰顯了法治尊嚴。劉虎案中,檢察監督同樣扮演著關鍵角色,唯有檢察機關主動介入、嚴格審查偵查程序合法性,才能確保案件始終在法治軌道內推進。

總而言之,我們期待本案全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推進:若經偵查證實劉虎構成犯罪,必當依法懲處,不因其輿論監督者的身份而法外開恩;若最終查無實據、證據不足,亦應果斷撤銷案件,還當事人清白。無論案件最終結果如何,程序正義都必須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唯有讓每一個辦案環節都經得起法律與時間的檢驗,才能真正贏得公眾信任、守住法治不可逾越的底線,既讓輿論監督者敢於依法發聲,也讓公權力在程序約束中規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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