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新华社新闻报道禁用词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新华社在《新闻阅评动态》第315期发表《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中规定了媒体报道中的禁用词,体现了人道主义和主权意识。

新增的时政社会生活类词汇

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老板”。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似提法。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不文明用语有38个,例如“装逼、草泥马、特么的、撕逼、玛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齐B短裙、法克鱿、丢你老母”等。

法律法规类词语中,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在表述民族宗教类词语时,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

此外,“村长”、“村官”、“解放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前苏联”、“深港一体化”、“一带一路”战略等过去惯用提法,也在禁用词之列。百度搜索“一带一路”,从网媒到政府官网,错用比比皆是。

新华社发布《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在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45条禁用词、规范用语基础上,这版新增57条内容(框出部分为新增内容),供大家参考。

以下为最新修订版全文

时政和社会生活类

  1.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
  2.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3. 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 “最高技术” “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 通稿报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词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
  6. 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老板”。
  7. 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似提法。
  8. 不使用“践行‘八荣八耻’”的提法,应使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9. 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用“PK”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语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纲丝”“凉粉”等特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如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内涵。
  10.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38个不文明用语:
    • 装逼
    • 草泥马
    • 特么的
    • 撕逼
    • 玛拉戈壁
    • 爆菊
    • JB
    • 呆逼
    • 本屌
    • 齐B短裙
    • 法克鱿
    • 丢你老母
    • 达菲鸡
    • 装13
    • 逼格
    • 蛋疼
    • 傻逼
    • 绿茶婊
    • 你妈的
    • 表砸
    • 屌爆了
    • 买了个婊
    • 已撸
    • 吉跋猫
    • 妈蛋
    • 逗比
    • 我靠
    • 碧莲
    • 碧池
    • 然并卵
    • 日了狗
    • 屁民
    • 吃翔
    • XX狗
    • 淫家
    • 你妹
    • 浮尸国
    • 滚粗

法律法规类

  1.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 犯罪嫌疑人家属
    • 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
    • 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 严重传染病患者
    • 精神病患者
    • 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 艾滋病患者
    • 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2.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3.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4. 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5. 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6. 国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7. “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8. 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9.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0. 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11. 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
  12. 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13. 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民族宗教类

  1.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
  2.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3.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4.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5. “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6. “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7. 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8.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

  1.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香港、澳门是“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国家和地区”来限定。
  2. 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
  3.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4. 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
  5. 中央领导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视察”,不得称为“出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考察”或“访问”。
  6. 称呼包含香港、澳门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成员时,应统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气象组织成员”等,不得称为“成员国”。
  7. 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其他体育事务中,原则上按相应章程的要求或约定称呼。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奥委会”,“中国香港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香港奥委会”,“中国国家队”可简称为“国家队”,“中国香港队”可简称为“香港队”。
  8. 区分“香港(澳门)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门)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体人员,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国籍居民和外国籍居民,后者则指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
  9. 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10. 将港澳台业务单列为国内业务的特殊类别加以规范管理,将往来内地及港澳台之间的交通线路称为“港澳台航线”或“国际/港澳台航线”;将手机“港澳台漫游”业务单独表示,或称为“国际/港澳台漫游”,也可称为“跨境漫游”或“区域漫游”。
  11. 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照外资”。
  12. 内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排”“协议”等;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澳。
  13. 涉及内地与港澳在司法联系与司法协助方面,不得套用国际法上的术语,如内地依照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与港澳开展司法协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中港(澳)司法协助”等提法,应表述为“区际司法协助”或“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协助”等;对两地管辖权或法律规范冲突,应使用“管辖权冲突”“法律冲突”等规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权”等不规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应称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14. 不得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称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香港、澳门视为或称为“次主权”地区。
  15. 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16.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17. 对港澳反对派自我褒扬的用语和提法要谨慎引用。如不使用“雨伞运动”的说法,应称为“非法‘占中’”或“违法‘占中’”;不称“占中三子”,应称为“非法‘占中’发起人”,开展舆论斗争时可视情称为“占中三丑”;不称天主教香港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等为“荣休主教”,应称为“前主教”。
  18. 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
  19. 不使用“台湾政府” 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对“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台湾当局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为“台湾方面陆委会”或“台湾陆委会”。
  20. 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对“总统府秘书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长”“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负责人”;对“行政院长”,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台湾各部会首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立法委员”,可称其为“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台湾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21. “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中山纪念馆”等。
  22. “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省”“连江县”除外。对台湾地区省、市、县行政、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23. 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时代力量”因主张“台独”,需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24. 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25. 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26. 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27. 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而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可称其为“两岸XX协议台湾方面召集人”“台湾XX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28. 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29. 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囯中”,应称“XX小学”“XX初中”。
  30. 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不得称为“台湾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31. 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32. 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33. 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查证”“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
  34. 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涉及台湾时应称“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
  35. 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囯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囯台湾”。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36. 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2008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37. 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台湾与港澳并列时应称“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中、澳、台”“中、港、澳、台”之类的表述,应称为“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不使用“两岸三(四)地”的提法。
  38. 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与此相对应,我有关省、区、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39.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40. 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41. 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42. 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43. 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台湾民众”“台湾人民”“台湾同胞”。
  44. 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陆改革开放”“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使用“我国(或中国)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45. 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46. 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囯成立前(后)”提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47. 中央领导同志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只使用党职。
  48. 中台办的全称为“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台办)”,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49.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人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50. 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51. 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52. 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或台湾)”。
  53. 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字样,如对台湾歌星不能简单称为“台语”歌星,可称为“台湾闽南语”歌星,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台湾所谓“国语”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54. 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55. 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56. 对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57. 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58. 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在涉及新疆分裂势力时,不使用“疆独”“维独”。

国际关系类

  1. 有的囯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members)”“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member economies)”。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Chinese Taipei,中文译法要慎用,我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台湾”或“台湾”。
  2. 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 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用“The Democratic People s Republic of Korea”或用缩写“DPRK”。
  3. 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但充分尊重有关国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将自己称为“伊斯兰国家”。
  4. 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民兵武装”或“部族武装”。
  5. 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6. 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
  7. 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成员)”,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成员)”。
  8. 在涉及阿拉伯和中东等的报道中,不要使用“十字军(东征)”等说法。
  9. 对国际战争中双方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使用“击毙”“被击毙”等词汇,也不使用“牺牲”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10. 不要将哈马斯称为恐怖组织或极端组织。
  11. 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前苏联”,而使用“苏联”。
  12. 应使用“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不使用“乌克兰亲俄武装”“乌克兰民兵武装”“乌克兰分裂分子”等。
  13. 不使用“一带一路”战略的提法,而使用“一带一路”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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