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唐山遷安一民營企業家楊立國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一案,引發廣泛關注。
此案涉及人數眾多,時間跨度長達26年,背景複雜。目前,檢方起訴書中涉及的19人被羈押於石家莊,僅案卷和證據材料達79冊,石家莊警方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涉及銀行資金10.9億元及104套房產和8輛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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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的楊立國是河北遷安人,早年間經營飯店、門窗廠,從事發運礦粉生意。1998年,楊立國承包了遷安趙店子鎮一家鐵礦廠,2004年,楊立國又收購秦皇島市盧龍縣鑫興礦業,完成原始資本積累後,近十年,楊立國將生意的重心轉向房地產、酒店等行業,據了解,楊立國在遷安的資產實力極為雄厚。
據了解,楊立國案最早由河北省公安廳指定石家莊市公安局管轄的“孫久利系列案”引發,2022年10月30日,石家莊公安局以“6·20專案”的名義,將孫久利系列案指定鹿泉分局管轄,與此同時,將“孫久利案”變更為“楊立國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案”。
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為:楊立國在1998年下半年招募社會閒散人員,採用持凶器圍堵鐵礦,追逐攔截運輸車輛等各種暴力、軟暴力行為實施犯罪活動12起,違法活動4起,涉及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致多人受傷。
檢方認為,楊立國通過有組織犯罪,掠奪鐵礦經營權,經營酒店、房地產項目,借助組織力量打壓競爭對手,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備“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典型特徵。
2023年2月17日,楊立國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鹿泉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該案被鹿泉區人民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於2024年4月30日正式起訴。
楊立國的辯護律師認為,此案真正與楊立國有關的只有24年前的經營爭議和2012年的拆遷糾紛以及酒店與顧客發生矛盾,不能幾百名員工中的幾名安保人員生活中的偶發糾紛就認為是楊立國組織領導,更不能因為楊立國在事後出資安撫被害人,就被當做了“黑老大”。
2、

2024年11月4日,楊立國涉黑案在石家莊鹿泉國山賓館一樓審判庭公開審理。
庭審中,律師請求法庭要求公訴機關出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鹿泉區人民檢察院的指定管轄文件,但公訴機關僅以宣讀方式向法庭宣讀了一份批示,且以此管轄批示為秘密文件拒絕向法庭提供。律師當庭對此表達了異議。
同時,辯護律師還發現,公訴人製作的42份檢察機關問詢筆錄中,有37份均來自偵查機關的問訊筆錄,甚至連標點符號都一模一樣。
而多位案件當事人均向法庭表示,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不同程度受到刑訊逼供。
楊立國在法庭表示,涉及到他的關於1998年、2013年、2015年的案子,就是兩家企業打架,都經過遷安公安局和法院解決了。“我沒有在鹿泉犯罪。現在起訴書上也沒有我在鹿泉的犯罪事實。孫久利案、6·20系列案和我無關。我認為我的管轄應該是在遷安,不應該在鹿泉。”
同案人鄭愛軍透露,在他們被指居的石鑫賓館是一個特別黑暗的地方。“他們對我一個51歲男人,他把我褲子扒了,把精油擺在那裡,又給我看黃色錄像,看對我不起作用,就一把精油抹我JJ上了。”
此案另一關鍵同案人孫久利也當庭要求對他的胳膊進行驗傷,“我到看守所後,腳腫腿不能抬,被送進醫院後,輸液治療了一周。公安11月2號到我們家給我帶出來以後,一直到3月1號,手上的東西沒給我解開過,最後拿個吊鋼筋的大鉗子才給我絞出來了,我身上都是鐵鏽色,就這麼打我?
而另一個同案人李向東當庭向法官提出此案合法性問題,他表示,涉及他的案子在遷安市已經經過審判,不應該再次起訴。
對於在石鑫賓館指居的幾個月裡,李向東至今仍處在恐懼之中,“在座的很多人都受到了嚴刑逼供,第一批被抓的都經過嚴刑拷打,打的都不敢說話。知道楊立國有錢,所以楊立國抓了,又湊了一批人都成為黑社會。
因為他的錢能給收走,如果他沒錢的情況下,我們後來人都不会再被抓了。石鑫賓館是一個最黑暗的地方,飽受肉體心靈的折磨,至今讓我膽懼害怕,每天吃不飽,長期戴著手銬,吃飯沒有筷子,沒有勺子,吃飯跟狗一樣的趴在那裡啃咬。”
3、

據楊立國涉黑案同案人李向東代理律師透露,前三天的庭審內容都集中在管轄、迴避和有關公開審理三個問題上。
辯護律師當庭向法官提交了3項訴求:
一是要求公訴機關提供本案檢察機關的管轄文書。公訴人始終堅稱有上級檢察院的管轄文書,但始終不肯給辯護律師出示、查閱和複製。這真是一個十分奇怪的問題,真不知道這份“管轄文書”裡藏著多少秘密。
二是要求提供全部訊問錄音錄像,並給與律師閱看同錄的時間。本案大部分被告人在指居期間所做的訊問,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的普遍性現象。辯護律師需要閱看所有同錄,比對筆錄內容,才能在法庭調查階段有效質證。涉黑案,訊問必須同錄,這是相當明確的法律規定。比對同錄和筆錄,也是涉黑案辯護的重要內容。
三是要求法庭指揮控辯雙方,連同被告人一起到石鑫賓館勘驗檢查。石鑫賓館是距離法庭不到三公里的一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點,本案大部分被告人在這裡度過了他們人生中暗無天日永難忘記的五六個月。這個地方,屬於刑訴法和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命令禁止安排指居的“專門的羈押處所”。
辯護律師的三點要求並未獲得法庭的正面回應。
鑒於此案中存在的諸多疑點以及可能存在的指居期間刑訊逼供問題,代理律師已向河北省檢察院第十檢察部和河北省信訪局、省紀委監委控告並提交書面控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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