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磊|從前政法委書記拒絕審判看職務犯罪案件的幾個普遍問題

前政法委書記法庭上拒絕審判

近日,從周澤律師的朋友圈中了解到其辯護的原貴州省黔南州政法委書記肖先生被控受賄案的一些信息,其中比較受關注的點是肖先生在法庭上堅決要求排除非法證據,要求證人到庭,要求調取已經收集但未移送法院的證據,在法庭沒有滿足其這些要求的情況下,其在法庭上幾度做出了相當激烈的抗爭,相當悲壯且相當悲嘆:XXX的司法怎麼成了這個樣子了,怎麼能夠這樣製造冤假錯案?

而前幾日我剛好到成都去為一個朋友的案件提交辯護手續,成都的熱浪讓我極想尋找一個涼快的地方呆幾天,剛好得知肖先生案周未會接著開庭,而成都又有直達興義的航班,於是我便到位於興義市的黔西州中級法院旁聽了一天半肖案的庭審。

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

通過旁聽庭審,以及與肖先生的辯護律師周澤、沈忱的交談,以及我自己辯護的一些職務案件的觀察,我發現,肖先生當庭激烈抗爭所引發關注的幾個問題,在如今的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很有典型意義,值得進行一些法律實踐上和辯護心法上的探討。

首先我得說明一下我為什麼會用“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這個概念,因為,在我的觀察中,以往很多職務犯罪案件的當事人及家屬對於案件採取的態度基本上都是“認罪服法不上訴”的,他們的辯護律師也不會就案件發聲,這樣的案件自然也就基本上不會進入公共視野,至於其中到底有問題有多大問題,外人不得而知,那類的案件就不在本文探討的範圍了。

在我旁聽的第一日,肖先生一改之前幾日的抗爭態度,全程配合了法庭的審理,庭審比較平穩順當,檢辯雙方各說各話,具體可見我在黔南州中院外面做的兩個旁聽現場報導視頻。但是在在我旁聽的第二日上午,肖先生卻又開始向法庭表達對其案件是有人在有意的製造冤假錯案,如此進行下去,他只有以抗爭的方式對待庭審。下午,我因事離開,聽說肖先生是被法警強拉進法庭的,抗議聲中又被拉下法庭,庭審一時無法進行。

由肖先生案呈現出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幾個普遍問題

通觀肖先生案庭審出現的種種狀況,我發現其中存在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在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中比較普遍的存在,這幾個問題往往也是導致當事人覺得冤屈,並不同程度進行抗爭的原因之所在。

1、排除非法證據問題

第一個問題,就是排除非法證據的問題。在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有過被留置的經歷,而且幾乎是所有的被留置的人在留置期間都形成了認罪的筆錄,但是解除留置以後,當事人往往就推翻了留置期間所做的有罪筆錄,開始進行無罪辯解。並聲稱之所以會做有罪筆錄,是在留置期間遭到了非法取證,方式各異,但基本上就是政策攻心,要求服從組織交待問題(單此並不構成非法取證),肉體虐待,以親人合法權益進行威脅等,比如肖先生就稱其被以留置其患癌症剛做過手術的妻子相威脅,比如安徽的陳華就稱曾被以早日解除做過腦瘤手術的妻子的留置相威脅誘導。

這個問題到了法庭審理過程中,往往就會是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和審查、調查、決定。但是到目前為止,我極少見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得到完整適用,在這些案件中,當事人由於處於完全的留置控制之中,其是幾乎沒有任何辦法提供非法證取的證據的,當然好在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被告人的要求只需要提出線索或者材料即可啟動初步的審查程序。

但是進入審查程序之後,如何促進非法證據的調查程序已然成為了一個重大問題,法庭往往會在庭前會議上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然後往往會以法庭經過審查對證據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為由,不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的調查程序,則當事人連在法庭上講敘被非法取證的詳情都變得困難。

在其他案件的排除非法證據程序中,檢察院往往會提供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以證明取證的合法性,但是這一點在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中往往是不可能的,雖然有不少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辯護人都提出了排非申請並同時申請調取監察留置期間的錄音錄像,但是在其他類型案件中很多時侯都可以調取到庭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在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中基本上都是無法調取到庭的。我看到的一些案件對此問題的處理是這樣的:檢察院的檢察官、法院的法官如果真是想要看訊問同錄,你們到監察機關來,在監察機關看,但是想要把監察機關的同錄調取到法院檢察院,對不起,門都沒有;而辯護律師想要看,對不起,我們監察委不接待律師。(和現在辯護律師要看同錄必須到檢察院、法院看的情形好相像啊,真是“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呀)

而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的當事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的線索中,往往還不只是接受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而是被置於留置處所時所有的24小時不間斷的錄音錄像,因為有大量的談話或者非法取證行為並不發生在正式訊問時,而是發生在其被留置的居處。很多抗爭型的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都會指天畫地、信誓旦旦的說,只要把被留置期間的監控視頻調出來,其冤情其如何被非法逼取證據的情形馬上就真相大白了。但是他們太幼稚了。正式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尚如前文所述的只能由檢察官、法官到監察委去看,留置處所其他的錄音錄像,你就別做夢了:劉郞已恨蓬山遠,更隔蓬山一萬重。

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排除非法證據制度,在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中已經有被實際廢除的風險。

2、證人出庭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證人出庭問題。在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中,因為是要進行抗爭的,所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證人願意與辯護律師接觸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往往會找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正如肖先生案),而且這類案件當中,不少證人對律師或者家屬所陳述的事實,往往會與對監察委所做的筆錄內容不同,不管有沒有形成調查筆錄,辯護律師了解到證人的不同說法,當然有義務也有權利將此提交法庭,並且就此申請法庭通知這些證人出庭作證。

但是,實踐當中發生的情況,往往並不是因此就增加了法庭通知證人出庭的可能性,而是法庭會將此材料交給檢察院,然後再讓檢察院去處理,而檢察院往往就是再通知監察委,再由監察委(有時候會是檢察院自己)再去找證人做筆錄,然後,說法再回到之前在監察委所做筆錄,並且往往還夾雜著對辯護律師凶險惡毒的內容,然後這樣的筆錄再呈現到法庭上,然後法庭就似乎有了不通知證人出庭的理由了,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除非抗爭到“爆炸”,否則,證人出庭仍然是極端少見的現象。

控訴機關和法院為什麼不想讓證人出庭?這個問題雖然在其他案件的審判中也是終極難題般的存在,但是在抗爭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審理中,則更是宇宙般終極的問題存在。為什麼不讓證人出庭,這個問題可能一千萬字也論述不清楚,但是其實也可以很簡單的就表述清楚:那就是控訴機關(以及法院)一方面太自信,一方面太不自信。不自信在怕證人在庭上翻證,則案件進程就不會那麼順暢,結果就沒有那麼可控了;自信則在於:我就是不讓證人出庭,你能怎樣?

3、無罪罪輕證據到庭問題

第三個問題是已經收集的可能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如何到庭的問題。肖先生案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在其他的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中也經常出現。比如肖先生案行賄人在被留置期間的筆錄,比如安徽陳華案被扣押清單載明的某部重要手機。明明就是已經收集在案的,但是律師申請法院調,法院把申請甩給檢察院,然後,檢察院要麼是拿出一些情況說明,要麼就裝聾作啞,反正就是不調或者調不來。

以上,就是發生在肖先生案件中的幾個程序方面的主要問題,也是導致肖先生不惜在法庭上以身體和聲音行動抗拒審判的原因,這三個問題,在其他抗爭型職務犯罪案件中也幾乎都存在,只是不同的被告人因為個人性格、抗爭決心、對抗爭手段的選擇等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進行著抗爭。而肖先生因具有前地市級政法委書記的身份,其以拒絕接受審判的決絕方式進行抗爭,則格外令人關注。

不知道這位前政法委書記的抗爭,對其自身案件有結局會有何幫助,更不知其抗爭是否會引起一定層級、一定範圍的對於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判實踐的反思:如何在非“認罪服法不上訴”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真正落實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防止冤假錯案方面的具體制度?

2024年8月25日,盤州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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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磊,青石律師,堅持刑事辯護的理想主義,專注於刑事辯護、死刑辯護、冤案援助糾錯和人權保障。電話:1391070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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