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正案的第34條。既然還在徵求意見,每個中國人都可以表達意見。
這一條修訂,新增應處罰的事項,包括了「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感情、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處罰方式包括拘留和罰款。
有關法律角度的討論,參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在澎湃新聞的文章《法治的細節|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幾個問題》。我完全贊同這篇文章的意見。
如果一個人前兩天穿和服,大概率已經「有損中華民族精神」了。如果這個法律在去年修改,蘇州警方就不為拉扯一個穿和服的女孩上門道歉了。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只要自己不穿和服,就不會有事。但是,如果和服被全國各地禁止,下一個攻擊對象,可能是西裝——看這名字就傷害了中國人感情。實際上,80年代我還很小的時候,確實痛恨穿西裝的人,因為那個時候普遍的衣服是中山裝。
後來我瞭解了一點歷史,知道「中山裝」也不是中國自古以來的服裝。如果完全正確,或許是該穿漢服?
這種邏輯延伸有一點無聊。但是,歷史已經證明,它不是完全荒謬的。
中國歷史上對服裝、髮型非常在意的時候,往往都是「歷史的壞時刻」。這條修改意見的出台,也不是憑空想像的,而是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奇怪的味道。
就在前兩天,一個讀高中的小朋友告訴我,學校要求他們剪短頭髮。在微博上搜索一下,這是一個普遍現象,有的學校有「標準髮型」推薦,男生是平頭,女生也是短髮——如果是長髮,就傷害了老師的感情?
很多人都害怕這一條的前半部分,我個人卻對後半句感到恐慌,因為散佈「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言論」的,也算違法了。
我想起就在前幾天,我還寫了一篇《我還是想吃日料》。
我是在成都吃的日料,服務員都是成都人,材料也大部分是成都產的,餐廳的稅收,也交給了成都,可以說,這種消費是熱愛成都的表現。
我認為那篇文章沒有傷害誰,但是後台確實有不少人攻擊我是「漢奸」,傷害了他們作為「中華民族一員」的感情。如果派出所也有一些人這麼認為,我很有可能就要進去幾天。
如趙宏老師文章所說,這個條款的要害在於,「傷害民族感情」這個「後果」,不僅是抽象的,也是主觀的,完全取決於誰在解釋,誰來評判。
我現在寫文章反對,不是跟風,而是一種「自私」行為:或許反對不起作用,但是,如果我們今後的生活,主要由「倒退」構成,我的抵抗和反對,本身就是意義所在。
我不能為一條可以禁錮自己的法條唱讚歌。現在反對,至少保持了自我的內在一致性。等到將來真的因為一篇文章傷害了誰的感情被關進去,多少心安理得一點。
我是在為自己辯護,在當下為未來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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