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极目新闻记者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期间被殴打事件,毕节市联合调查组于今天凌晨发布通报。这份通报在媒体圈炸了下。
我试着对通报做一点评。黑体是通报原文,括号内红体是点评。
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这样的通报标题,容易对不明真相的人产生误导:治安案件因极目新闻记者而起。事实上,记者是纯粹受害者。通报标题应该是:关于警察殴打极目新闻记者事件的通报。如果想回避“警察”,“起码”也应是:关于极目新闻记者被殴打事件的通报)
2023年5月30日,湖北极目新闻记者在织金县采访期间发生治安案件(说的也是事实,但给人感觉仍是治安案件因记者而起)。案件发生后,毕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赴织金督导案件侦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3年5月30日18时22分,织金县公安局猫场派出所接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织金县引子渡水电站被打。接警后,猫场派出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并在猫场镇沙坝村茅草坝组找到报警人,初步核实情况后,将李某某送医检查,经织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经查,5月30日,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这么写,似乎阻止记者拍摄有正当性,记者对被伤害负有一定责任。事实上,被多人跟踪,出于自我保护和留存证据目的,记者拍摄无任何问题),扭打(用“扭打”而不是“殴打”,是要暗示双方是互殴吗?)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此次事件,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严重伤害了媒体朋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并向记者本人致歉,向新闻媒体致歉,向社会各界致歉!我们将痛定思痛,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以实际行动感谢和回馈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毕节市联合调查组
2023年6月1日
“暴露出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严重伤害了媒体朋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当地对事件危害的认识可谓深刻,但从通报刻意选择的措辞看,似乎又并非如此,甚至隐约让人感觉并不是很服气。
文头配图是记者被打碎的眼镜。我想说的:眼镜碎了可以再配,节操碎了捡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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