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磊律師|男子在“指居”期間死亡,公安稱其餘同案人員“不應當追究刑責”

暴欽瑞在“指居”期間死亡,公安稱其餘同案人員“不應當追究刑責”
現在又把暴家人全部抓起來了
1、石家莊市公安局“5·25專案組”實施刑訊逼供導致暴欽瑞死亡,多名專案組成員因此被追責,該局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無法公正辦理本案

2、石家莊市公安局的所有公職人員均與原“5·25專案組”偵查人員具有同事關係、上下級關係,均應當迴避,導致該局無法管轄本案

3、這次被抓後,還不讓會見,理由是“危害國家安全”。

4、石家莊市公安局已對本案作出有罪推定,系先定涉黑、再偵查,其無法公正辦理本案

為了平息輿論、安撫民心,本案應移出石家莊市和河北省。

@石家莊公安網絡發言人@河北公安網絡發言人@公安部新聞傳媒@石家莊檢察@河北檢察@最高人民檢察院

詳細論述:

一、石家莊市公安局“5·25專案組”實施刑訊逼供導致暴欽瑞死亡,多名專案組成員因此被追責,該局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無法公正辦理本案

2022年7月20日,暴欽瑞在遭受長期限制性體位、反復機械性損傷、電擊損傷等刑訊逼供手段的情況下,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並脫落,導致肺動脈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亡。其餘犯罪嫌疑人也均反映自己遭受了刑訊逼供,其中暴紀濤左側第六根、第七根肋骨骨折,被認定為輕傷二級。根據2025年2月13日至14日專案組成員涉嫌故意傷害、刑訊逼供案的公開庭審情況,石家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胡偉作為石家莊市局督辦、指導“5·25”專案辦理的負責人,向專案組提出過刑訊逼供的指示,並指導專案組成員隱匿刑訊逼供的相關證據。由此可見,石家莊市公安局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係:

第一,暴欽瑞的死亡是由石家莊市公安局及其下屬公職人員直接導致的,暴繼業等人作為暴欽瑞的血脈至親,與石家莊市公安局之間具有天然的對立關係,甚至存在敵對關係。

第二,石家莊市公安局及其下屬公職人員因辦理本案過程中的非法行為,被以故意傷害、刑訊逼供、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若石家莊市公安局繼續辦理本案,難以擺脫對暴家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嫌疑。

第三,目前,3名辦案人員涉嫌故意傷害、刑訊逼供罪的案件,以及石家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胡偉涉嫌妨害作證罪的案件尚未開庭審理,而8名已經開完庭的涉嫌故意傷害、刑訊逼供罪的辦案人員的案件也尚未作出判決。若石家莊市公安局繼續管轄本案,則極有可能為保護上述辦案人員、減輕上述辦案人員的罪責而強行認定暴繼業等人構成犯罪。

因此,如果石家莊市公安局繼續管轄本案,無異於讓“被告方”偵查“被害方”,讓“實施刑訊逼供一方”偵查“被刑訊逼供一方”,無法獲得公正的結果。石家莊市公安局所有公職人員均應當迴避本案,該局無法對本案進行管轄。

二、石家莊市公安局的所有公職人員均與原“5·25專案組”偵查人員具有同事關係、上下級關係,均應當迴避,導致該局無法管轄本案

石家莊市公安局的所有公職人員都與原“5·25專案組”成員以及石家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胡偉具有同事關係,或者上下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如今,在胡偉、張旭光等人的行為導致暴欽瑞死亡、且已經因本案被刑事追訴的情況下,再由他們曾經的同事、領導或者下屬對本案進行偵查,明顯不能服眾。他們的同事、領導、下屬難以擺脫對本案先入為主的觀念,無法公正處理本案,甚至有為自己的前同事、領導、下屬而對本案進行打擊報復之嫌。因此,石家莊市公安局的所有公職人員均應當迴避本案,導致石家莊市公安局無權管轄本案。

三、石家莊市公安局“5·25專案組”曾利用刑訊逼供等多種非法手段辦理本案,表明其早已喪失了公正立場

石家莊市公安局指揮下的“5·25專案組”在2022年辦理本案時,就試圖強行將本案辦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名,這在其採用的多種非法手段中均能反映,至少包括:

1.大規模、有組織、系統性地實施刑訊逼供。

如前所述,本案於2022年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都反映自己遭受了刑訊逼供,實施刑訊逼供者涉及11名專案組成員及石家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根據公開開庭的情況,刑訊逼供的手段涉及手搖電話機、電警棍電擊,鎬柄、PVC管擊打,皮帶抽打,吊籠子,扇耳光與拳打腳踢等,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結果。

2.非法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款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本案中,石家莊市公安局“5·25專案組”在主要犯罪嫌疑人在石家莊市裕華區、高邑縣有固定住處的情況下,為實施刑訊逼供,非法將其在石家莊市新樂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3.濫用指定管轄權。

暴繼業等人均為石家莊市高邑縣人,石家莊市裕華區分局、新樂市公安局既非犯罪地,也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本案法定管轄權非常明確的情況下,石家莊市公安局非法指定裕華區分局、新樂市公安局、高邑縣公安局聯合辦案。根據公開開庭審理的情況,新樂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的張旭光在訊問筆錄中稱,2022年6月,裕華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耿春遠告訴他,他們“經營”著一個高邑縣涉黑案,辦得差不多了,但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在石家莊(裕華區)有房,沒法辦理指居,想用新樂市公安局的手續,到時可以分掃黑除惡的成績。

4.未依法撤銷案件。

2022年9月,在暴欽瑞過世一個多月後,暴繼業等其餘犯罪嫌疑人均相繼被取保候審;2023年6月19日,新樂市公安局解除對他們的取保侯審,理由是“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但“5·25專案組”並未依法撤銷案件,反而在時隔近2年之後再次以同一理由對本案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

種種事實表明,石家莊市公安局早在2022年偵查本案時,就已經不具備公正辦理本案的立場。如今,刑訊逼供的事實曝光,面對潛在的進一步被追責的可能性,石家莊市公安局更難公正辦理本案。同時,由於其曾經發生過大規模、有組織、系統性地刑訊逼供行為,現在也同樣有可能再次進行刑訊逼供。

四、石家莊市公安局此次對嫌疑人抓捕後,再次出現嚴重違法和瀆職行為,足以說明其無法公正辦理本案

1.侵犯會見權。

2025年5月23日、24日,暴繼業的辯護人金磊律師多次到無極縣看守所要求會見暴繼業,均被看守所以“辦案機關提審”“外出體檢”等理由進行阻撓,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2款關於“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的強制性規定。2025年5月25日,當辯護人幾經維權終於會見到暴繼業後得知,暴繼業並未被安排實質性的提審。2025年5月28日,當辯護人再次預約會見時,石家莊市公安局行動處置支隊竟然以“該案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為由向無極縣看守所出具暫停律師會見函。辯護人合理懷疑石家莊市公安局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為藉口故意阻撓律師會見。

理由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2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但石家莊市公安局直到辯護人幾次要求會見之後才以此理由拒絕會見。辯護人在3天前還能正常會見,在3天後突然就因當事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而不能會見。

理由二,即便確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辦案機關若不允許會見,也應該作出不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辯護律師、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2條第3款規定:“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及時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部門。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2.隨意變更罪名。

2025年5月11日,本案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為由刑事拘留;5月24日,無極縣檢察院何躍坤檢察官聲稱市局已經將本案定性為黑社會;5月28日,石家莊市公安局突然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為由不允許律師會見。前後短短十餘天,竟然出現了3個性質完全不同的罪名,足見石家莊市公安局辦案的隨意性。

3.未依法重新立案。

2023年6月19日,在暴欽瑞死亡近1年之後,暴繼業等其餘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審,理由是“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0條規定:“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因此,“5·25專案”在2023年就應當被依法撤銷;即便沒有撤銷,也由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喪失了繼續偵查的基礎;即便要重新追究刑事責任,也應當重新立案。然而,據“南方週末”媒體報導:“2025年5月12日上午,石家莊市公安局政治部負責人告訴南方週末記者,‘5·25’專案始終沒有撤案,只是‘暫時擱置’。他稱,此前陸續接到對暴家人的舉報,專案重啟是正常的辦案程序。”由此可知,石家莊市公安局違反法律規定未撤銷案件、未重新立案、在未依法重新立案的情況下進行“炒回鍋肉”式偵查,充分反映出其辦案程序混亂、涉嫌打擊報復。

五、石家莊市公安局已對本案作出有罪推定,系先定涉黑、再偵查,其無法公正辦理本案

2025年5月24日,暴繼業的辯護人向石家莊市無極縣檢察院何躍坤檢察官反映自己被阻礙會見的情形,何躍坤檢察官非常明確地答覆稱,市局已經將本案定性為黑社會:“黑社會就是黑社會,這是市局定的”“100%的是黑社會”“這是公安局的定性,人家定性是定黑社會,你要定性了你就見不了”。

《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作為一名檢察官,何躍坤的言論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反映出石家莊市公安局對本案作出了“涉黑”的有罪推定,系先確定本案涉黑、再尋找涉黑證據,甚至極有可能為了強行辦成涉黑案而非法取得涉黑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石家莊市公安局已經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無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已經不可能依法公正辦案。

綜上,石家莊市公安局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已經對本案有罪推定為“涉黑”、存在諸多嚴重違法行為,已經嚴重影響本案的公正處理。石家莊市範圍內的所有偵查人員均應當迴避本案,本案不應由石家莊市範圍內的公安機關繼續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3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不正當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迴避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如今,暴欽瑞被刑訊逼供致死,多名專案組成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石家莊市公安機關若繼續管轄本案,將難以擺脫對暴家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嫌疑,難以讓暴家人、辯護人、諸多關注本案的社會公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案件獲得公正處理,本案最優解,應當由公安部指定河北省之外的公安機關管轄,次之應由河北省公安廳指定石家莊市之外的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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