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不倒|為什麼就非要整這些不體面的事呢?

寫寫昨天很火的“獻血車開進中學”事件,看了幾篇,感覺都在說合不合法,而漏掉了更關鍵的問題。

重慶某縣,有數所中學出現獻血車進校的情況,說是“師生無償獻血活動”,活動是當地中心血站和學校合作舉辦的。接著採訪後,學校方面回答稱:獻血的學生都是自願參加,目前暫無學生反映因獻血出現嚴重不適。

我們都知道,就算高中,要是不留級的話一般來說也只有高三的學生,可能滿18歲。因此很多網民都在問這一點:國家提倡獻血年齡為18週歲以上,你們這樣幹是否“合規”?

甚至連媒體們也只是簡單的引用了這一句話,問的是“合不合規”。

首先我要說一點,這不是合不合規,而是違不違法的問題。

“國家提倡十八週歲至五十五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這一條,來自《獻血法》第十五條。很多人看到“提倡”兩個字,就本能的弱化了問題,覺得只是提倡而已嘛,就算讓17歲的獻血了,也不違法,因為它像一條政策建議。

“提倡”,又不是“必須”。

這是很扯的,照這麼玩,那整部《獻血法》不知道多少要失效,那是不是找個12歲的孩子去獻血也不違法?

肯定不是的。

所以,如果真讓18歲以下的學生獻血了,那肯定是違法的。至於產生錯覺的人,是搞錯主語。我給你打個括號,就清楚多了:

國家提倡【十八週歲至五十五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你把括號裡的内容劃掉再讀一遍呢?

這就清晰了吧,它的意思是國家“提倡”你去獻血,而不強制你去獻血。但是範圍,僅限於18週歲到55週歲之間的健康公民。

也就是說,學校要是敢讓獻血車開進去,然後拉著18歲以下的學生去獻血,那肯定是涉嫌違法的。而不是合不合規的問題。

新聞報導後,當地官方回應了,表示:被採血的師生都是滿了18歲以上,符合採血條件。

ok,這麼說來,此事已經沒什麼問題了,還有什麼可爭議的呢?可評論區裡的網民們,卻不這麼認為。

問題,除了滿18週歲,還有另一個,“自願”。

其實這一點現在大概率是沒法再去怎樣證明了,不管如何家長們也不會在事後去沒事找事,那就真的是純純的傷敵一千自損一萬。反正血已經獻了,也是無償的,你去指責這個指責那個撒潑打滾,不僅沒有任何意義,反而還會讓老師領導們對你的孩子反感。

簡單說就是,毫無作用,還招人恨。不如緊閉嘴巴,啥也不說,極限止損。

對於家長們來說,這是沒辦法的事。

可我想問一問,一直強調沒有踏入社會的學生,風險識別能力是不足的。也就是說,他們獨立判斷一件事該不該做的能力,還是沒有完全成型的,比如無法充分評估行為的長期健康風險等等。這便是校園裡的孩子,因此要有監護人。

那讓他們獻血,要不要問問監護人?

18週歲以下,法律直說了,“屬於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討論空間,繞開監護人,即便說自願,那也違法。

至於滿18週歲了……按理說,也是不該繞開的,因為在“風險認知”這方面,高三跟高二區別不大,都還在上學嘛。但是在法律上,的確,滿18週歲了,可以不問監護人。

只不過,雖然可以不問監護人,但是在校園環境中,無法否認有權威影響存在。校長、主任、老師和學生之間,身份存在差異。且“學校”、“老師”、“統一安排”這些字眼本身就構成強心理暗示,會導致一些學生所謂的自願,實際上是順從選擇。

這可能也是外界、網民以及媒體質疑的真正原因:由於經常性曝光出來的一些其他問題,導致家長們對學校經常使用的“自願”,沒那麼大信任了。

簡單舉個例子,下面這是之前某地一小學“食堂統一更換餐具,學生可自願選擇是否使用”後,一學生自帶餐具卻被食堂拒絕打飯,結果接連多天餓肚子的事情,曝光後,評論區紛紛在討論“自願”這兩個字。

有位網友的例子很到位:我們這裡校服都是自願交錢買,但是進學校大門必須穿。你說不買行嗎?

就簡單講這麼多,觀點並不複雜,我個人還是比較相信那些學校不會讓18週歲以下的學生去獻血的,上面也說了,涉嫌違法,這代價太大了,完全沒必要。

但是,在“自願”這個原則上,即便能夠自圓其說,即便家長們嘴上不說,但心裡恐怕還是會出現芥蒂。

獻血車,就不該開進中學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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