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9 日,貴陽禮龍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下稱“禮龍公司”)向中國政法大學去函,請求收回對貴陽仲裁委授予的第三屆仲裁公信力評估“改革創新獎”。該函稱,貴陽仲裁委與中鐵五局集團及旗下三家子公司、中鐵十七局集團、中鐵置業西南公司、中建四局一公司西南分公司、貴州建工集團及旗下子公司,與貴州省一級金融單位、貴州的較大專業協會等涉訴一方當事人存在戰略合作,對貴陽仲裁委公信力的影響具有毀滅性。而該公司也是貴陽仲裁委這種“戰略合作”的犧牲品,在仲裁中慘敗。
貴陽仲裁委。劉虎 攝
01 勞務公司稱央企拖欠工程款申請仲裁
禮龍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它從央企中鐵五局集團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鐵五局”)手中分包勞務。完成工程後,禮龍公司向貴陽仲裁委申請仲裁追討中鐵五局逾期欠付其工程款 1280 餘萬元,被裁決駁回。4 月 19 日,禮龍公司已向貴陽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認為,貴陽仲裁委已與中鐵五局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其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仲裁機構應當中立、公正的基本要求。“禮龍公司與中鐵五局在貴陽仲裁委進行仲裁,結果可想而知。”相關資料顯示,案涉項目為貴陽經開區陳亮村城中村改造工程項目(下稱陳亮村項目)。中鐵五局與業主單位簽訂工程施工總包合同後,將該項目中的 1-5 號樓勞務分包給了禮龍公司。其中,2014 年 9 月 1 日,中鐵五局與禮龍公司簽訂《主體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陳亮村項目 4、5 號樓主體工程勞務分包給禮龍公司。雙方約定工程量按建築面積計算,綜合勞務單價按 418 元/㎡ 計算。2016 年 4 月 12 日,中鐵五局與禮龍公司再次簽訂《主體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陳亮村項目 1-3 號樓主體工程勞務分包給禮龍公司,雙方約定“勞務報酬採取以工作成果的綜合勞務單價計價,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未約定具體價格。合同簽訂後,禮龍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勞務。至 2017 年底,禮龍公司分包的五棟樓全部完工,約 2018 年下半年交付使用。已經竣工投入使用的貴陽陳亮村棚改項目。劉虎 攝2020 年 1 月 14 日,中鐵五局陳亮棚戶改造項目部(下稱中鐵五局項目部)向禮龍公司出具了兩份《主體工程項目決算書》,其中 4、5 號樓決算金額為 1788 萬餘元,1-3 號樓決算金額為 4365 萬餘元,合計 6154 萬餘元。同日,中鐵五局項目部與禮龍公司簽訂《封賬協議》,確定禮龍公司總計完成勞務工程總產值 6154 萬餘元,截至協議簽訂之日中鐵五局已經支付 3988 萬餘元。中鐵五局在本協議簽訂後 180 日內向禮龍公司清償全部工程款,逾期按照國家貸款利息計息。但禮龍公司久未獲得工程款。2022 年 2 月 21 日,該公司迫於無奈,向貴陽仲裁委提起仲裁稱,中鐵五局未按期履行合同約定的清償工程款義務,尚欠其 1280 萬餘元,請求依法裁決中鐵五局支付該工程款及利息等。仲裁案審理過程中,中鐵五局對陳亮村項目 4、5 號樓工程款 1788 萬餘元沒有異議,但對 1-3 號樓工程款 4365 萬餘元不認可。經中鐵五局申請、貴陽仲裁委委託的鑒定機構鑒定,1-3 號樓工程造價為 2422 萬餘元。禮龍公司對該鑒定金額不認可,認為應以《決算書》和《封賬協議》確定的 4365 萬餘元為準。2023 年 11 月 14 日,貴陽仲裁委作出的“(2021)貴仲裁字第 2245 號”《裁決書》(下稱《2245 號裁決》)採信了鑒定機構的鑒定金額,認定本案工程價款為 1788 萬餘元(4、5 號樓)+2422 萬餘元(1-3 號樓),合計為 4211 萬餘元。中鐵五局已經向禮龍公司支付的款項加上以房抵款金額已超過本案工程價款,裁定駁回禮龍公司全部仲裁請求。
02 項目部蓋章的決算書和協議不算數?
仲裁過程中,中鐵五局項目部和禮龍公司簽訂的《封賬協議》、向禮龍公司出具的 1-3 號樓《決算書》雖然都加蓋了中鐵五局項目部的印章,中鐵五局亦不否認印章的真實性,但對結算金額不認可。中鐵五局辯稱,對禮龍公司主張的《封賬協議》結算金額不認可,雙方從來沒有進行過結算,禮龍公司提交的《封賬協議》不是真實的結算。該協議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該項目的基本交易習慣。禮龍公司主張的利息也不應當支持,本案雙方沒有完成結算,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不具備,並且根據付款情況,中鐵五局連同抵債資產已經超付了,因此不存在欠付事實,也不存在逾期利息。
中鐵五局對《封賬協議》不予認可,認為不能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受訪者提供中鐵五局對該協議中加蓋的中鐵五局項目部印章無異議,但認為該協議沒有中鐵五局任何項目人員或公司人員的簽字,不是中鐵五局簽署的文件,中鐵五局沒有查到任何用章記錄。中鐵五局所有的《封賬協議》都是加蓋合同專用章,項目經理部章不具備結算的效力。對 1-3 號樓《決算書》,中鐵五局也不認可,認為與事實不符。該《決算書》沒有中鐵五局項目經理簽字,中鐵五局亦未查到任何用章記錄。陳亮村項目的結算方式為累計每期驗工計價單金額後簽訂《封賬協議》,而非《決算書》。對此,禮龍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禮向仲裁庭陳述了《封賬協議》和《決算書》的形成過程。2020 年 1 月,何禮去中鐵五局項目部辦公室找黎部長結算,黎部長拿了兩份《決算書》和一份《封賬協議》給他。黎部長在協議上加蓋了中鐵五局項目部印章,何禮要求黎部長簽字,黎部長說他不能代表項目部簽字,要求何禮讓項目經理孫某簽字。
03 鑒定意見被指面積和合同約定面積有巨大出入
仲裁案中,中鐵五局認為 1-3 號樓總產值為 2819 萬餘元,對結算金額 4365 萬餘元不認可。由於雙方爭議較大,中鐵五局申請仲裁庭委託鑒定機構對該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仲裁庭認為,公司印鑒即使真實,但若蓋章的人員為無權處理且缺乏相應權利外觀,也不可簡單地根據加蓋公司印鑒這一事實就徑行認定證據的法律效力,同時鑒於《決算書》在形式上亦與常規結算資料具有較大差異,故該《決算書》不能替代結算。仲裁庭對《封賬協議》和 1-3 號樓《決算書》的來源存疑,因此對中鐵五局的鑒定申請予以准許。2023 年 2 月 22 日,鑒定機構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陳亮村項目 1-3 號樓工程造價鑒定金額為 2422 萬餘元。“鑒定結論不僅比雙方結算金額4365萬餘元少了近 2000 萬元,而且比中鐵五局自己認可的 2819 萬餘元還少了近 400 萬元。”禮龍公司對該鑒定結論不認可,認為該鑒定意見不能反映雙方結算的真實情況,連中鐵五局的結算意思表示都不能代表,不應作為定案依據。“該鑒定意見中,簽字人員劉某平沒有造價師資質證書,但卻在聲明和鑒定人處簽字;鑒定負責人根據公開資訊叫李某文,但簽字的負責人不是李某文。除程式瑕疵外,該鑒定意見漏洞百出,最基本的面積和合同約定面積都有巨大的出入。”禮龍公司代理人、貴州黔創律師事務所主任官強說。
04 “已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的,不予准許造價鑒定”
貴陽仲裁委《2245 號裁決》認為不應採信《封賬協議》和 1-3 號樓《決算書》,而應當採信造價鑒定結論,認定中鐵五局實際付款已經超過了禮龍公司的產值,裁決駁回禮龍公司的請求。然而,《2245 號裁決》又認為,中鐵五局對禮龍公司持有的主要證據《封賬協議》、1-3 號樓《決算書》中中鐵五局項目部印鑒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中鐵五局在項目管理中缺乏審慎的工作管理行為,對引起本案訟爭負有過錯,裁決鑒定費由中鐵五局承擔。基於禮龍公司的仲裁請求被駁回,且上述文件形成過程存疑,仲裁費由禮龍公司承擔。“禮龍公司持有的兩份《決算書》和《封賬協議》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禮龍公司的代理人認為,仲裁庭的觀點明顯不成立。本案中,中鐵五局並沒有否認項目部印章的真實性,且認可 4、5 號樓《決算書》的結算金額,那麼 1-3 號樓《決算書》和《封賬協議》顯然也是真實的,《決算書》和《封賬協議》本身就是對項目的最終結算。仲裁庭既然確認了印章的真實性,並認為中鐵五局印章管理有過錯,也就意味著禮龍公司持有的《決算書》和《封賬協議》合法有效。仲裁庭認可項目部印章的真實性,卻不認可印章效力,認可《決算書》和《封賬協議》的真實性,卻不認可其載明的結算金額,裁決理由與裁決結果自相矛盾。“仲裁庭認定禮龍公司持有的《封賬協議》不符合交易慣例、《決算書》與常規結算資料具有較大差異,完全是無中生有、憑空捏造。中鐵集團建設項目的結算慣例就是《封賬協議》,仲裁庭推翻《封賬協議》才是真正的不符合交易慣例。”禮龍公司的代理人認為,本案明顯不能啟動鑒定程式,且鑒定結論明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首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 29 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本案有《封賬協議》,顯然不能啟動鑒定程式。其次,代理人檢索《裁判文書網》發現,中鐵集團及其下屬企業涉案項目有《封賬協議》的,中鐵方面向法院申請鑒定,法院均不允許鑒定。“此為法院的司法案例,本案也不應當進行鑒定。”第三,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廣州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等權威仲裁機構聯合編撰的《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書詞條釋義與實務指引》亦指出,“對結算協議不予認可的發包人直接向法院申請工程造價鑒定,以期用鑒定意見直接取代結算協議……在結算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工程價款已經明確,申請鑒定並無意義。”根據該權威解釋,《封賬協議》被撤銷方可進行造價鑒定,但本案的《封賬協議》並未被撤銷。
05 當事一方與仲裁委存在“戰略合作”關係
禮龍公司隨後向貴陽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貴陽仲裁委仲裁裁決,已獲受理。禮龍公司的代理人認為,貴陽仲裁委多次打著“訴源治理”的幌子,與包括中鐵五局在內的中鐵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簽訂所謂“戰略合作協議”,其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仲裁機構應當中立、公正的基本要求,且仲裁委和仲裁員的收益均來源於案件受理費,禮龍公司與中鐵五局在貴陽仲裁委進行仲裁,結果可想而知。根據《仲裁法》及相關規定,貴陽仲裁委與中鐵五局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後,就不應當受理與中鐵五局存在糾紛的仲裁案件,而應當集體迴避。貴陽仲裁委與多家大型企業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惡評如潮。網頁截圖其次,仲裁案中,中鐵五局代理人所在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系貴陽仲裁委仲裁員、建設工程仲裁院委員,與貴陽仲裁委有長期交流溝通和業務往來,具有影響仲裁公正的客觀情形,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貴陽仲裁委《2245 號裁決》顯示,2022 年 2 月 21 日,禮龍公司曾提交《仲裁員迴避申請書》,以本案仲裁庭與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對《封賬協議》明確的工程款進行造價鑒定不符合司法慣例等為由,申請本案首席仲裁員和兩名仲裁員集體迴避,被貴陽仲裁委駁回。第三,中鐵五局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禮龍公司曾經向仲裁庭申請責令中鐵五局提交其向陳亮村項目業主方提交的結算資料,但中鐵五局並未提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 58 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法院可以依法撤銷仲裁裁決。
06 致信中國政法大學請求收回對貴陽仲裁委獎項
筆者看到,禮龍公司發往中國政法大學的函件稱,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提出的“提高仲裁公信力”要求,中國政法大學與法制日報社聯合推出的“仲裁公信力評估報告”系重大科研成果,甄選獲獎人應當具有嚴格的標準。而在全國數百家商事仲裁機構中評選出來的獲獎仲裁委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公信力應當無可挑剔。但是,貴陽仲裁委行為恐傷及其公信力。函件稱,貴州處於經濟不發達地區,近幾年,貴州地方政府和地方國企存在較為嚴重債務問題,貴州中下游企業或民企在與地方政府和地方國企的商業合作過程中,政府和國企存在較為普遍的逾期付款問題。而貴陽仲裁委挑肥揀瘦般與國企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可謂在貴州不理想的營商環境更是加了一把霜”。筆者注意到,2023 年 7 月 7 日貴陽仲裁委與貴州建工集團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後在其微信公眾號進行公開宣傳,引起廣泛關注。微信公眾號“在法言法”文章《貴陽仲裁委為貴陽建工集團保駕護航,對方當事人驚呆了》指出:不知道該委有沒有走訪過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尤其是敗訴方有沒有感受到公平正義?5 月 13 日,筆者致信貴陽仲裁委主任卜貴榮,詢問其如何評價被請求收回第三屆仲裁公信力評估“改革創新獎”的函件,以及禮龍公司在該委的仲裁敗訴事件。截至本文發佈,卜貴榮未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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