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沈嶸,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以下簡稱「案例庫」)正式上線,並向社會開放。案例庫收錄的是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範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由於是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審核把關後編發的具有參考示範價值的權威案例,目前收入案例庫的案件數量為3,711件。
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打造的案例數據庫共有三個。除案例庫,還有於2013年7月1日上線並對外公開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以下簡稱「裁判文書網」)以及供全國四級法院專網內使用的,為制定司法政策、推進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議等提供依據和參考的「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由於供內網使用,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與司法公開無涉。
比較案例庫和裁判文書網可知,後者已經突破上億的文書總量,前者顯然完全不在一個等量級。更重要的是,裁判文書網上的裁判文書是「原汁原味」的,與當事人從法院處獲得的裁判文書完全相同。而案例庫的權威案例是經過編輯的,有許多信息被有意「過濾」,其中不乏有助於評價法院裁判「是非曲直」的信息。無疑,案例庫對於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僅僅將裁判文書原封不動上傳的裁判文書網無法實現的功能。但是,案例庫的有限編選案例,是無法像裁判文書網那樣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的現實需求的。
裁判文書網從2016年開始,每年新增公開的份數超過900萬份。在2020年,新增公開的份數達到峰值,為2,813萬份,但此後每年新增公開的裁判文書數出現下降趨勢。尤其是2023年當年的1月至12月22日,上網公開裁判文書數量僅為511萬份(《南方都市報》)。裁判文書網的功能減退,曾經在2023年底引發民眾的廣泛關注和議論。人們禁不住發問:裁判文書公開會向何處去呢?
裁判文書公開看似簡單地只是在網上發布法院已經作出的裁判,但它實際上是依憲治國的底線要求,關係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多項規定、原則和價值的實現。
首先,《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而人民唯有對公權力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法院)的運作充分知情,才是真正享有當家作主的地位的。我們耳熟能詳的培根名言「知識就是力量」(Knowledge is power),實際上同樣可以譯為「知識就是權力」。獲得信息而知情,可以讓人民充分賦能、賦權。很難想像,人民只知公僕做的好,而不知其所作所為之全部,是可以成為真正意義上主權者的。
其次,人民行使主權的途徑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人民對公權力機構的監督是實現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假如裁判文書不能充分公開,人民監督何從談起?人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又何從談起?
再者,《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據此,公民享有一項憲法基本權利,即平等權。在同樣或類似的案件中,獲得法院同樣或類似的裁判,而無論法院的處所或級別。這是平等權的應有之義。案例庫公佈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對於促進法院統一裁判是有利的。但是,考慮到案例庫的有限數量,若沒有裁判文書的全面公開,當事人如何判斷自己是否得到了同等對待,普通民眾又何從得知「同案同判」在全國範圍內的實現程度?
最後,《憲法》第130條明確了審判公開的原則,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裁判文書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結果。如果法院僅僅是依法將案件庭審對社會公開,而不把審理結果公開,是很難被認為符合審判公開這一憲法原則的本義的。審判公開是全過程的公開,就如同人民民主也應該是全過程一樣。
裁判文書公開的憲法意義和價值已經昭然,除此之外,該項制度還有其他公認的功能:其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裁判文書公開有利於防止司法腐敗;其二,有利於「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裁判的質量;其三,有利於給國內外投資者提供投資參考,優化營商環境;其四,有利於推動信用機制的健全,促進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合規守法;其五,有利於法學研究,推動中國法學的本土化、體系化;其六,對於執政體系最重要的,「誠者,天之道也」,「無以至誠,何以立信?」,裁判文書公開有利於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執政的公信力。
當然,無論是在前大數據時代還是在當下的大數據時代,裁判文書公開都不意味著完全的、徹底的透明化。世間萬物不存在「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透明公開原則也概莫能外。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等,都可以構成正當的公開例外事由。對於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 internet 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釋〔2016〕19號,以下簡稱「《規定》」)已經採取了正確的三種應對方法。一是明確不予公開的裁判文書的情形,如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調解結案、離婚訴訟、未成年人的撫養監護等;二是明確在公開的裁判文書中應當進行隱名處理的人員,如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未成年人等;三是明確在公開的裁判文書中應當刪除的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技術偵查措施等的信息。
既然有如此合理的制度安排,為什麼裁判文書網自2021年開始出現新增文書數量逐年下跌的趨勢,以至於讓人對司法公開產生普遍憂慮呢?個中緣由,無法準確知曉。可能的原因是:第一,擔心個別裁判文書暴露司法或其他執政問題,引發輿情;第二,企業擔心裁判文書公開影響其商譽;第三,擔心裁判文書公開會被利用進行大數據分析,威脅到國家安全。
然而,這些擔心都不足以構成讓裁判文書網大幅度減少上網文書數量的充分而正當理由。因個別司法或其他執政問題而造成輿情,應當正確予以應對,不能害怕輿情而因噎廢食,否則,任何公權力機構都可以以此為由逃避公開。企業的正當商譽可以通過前述機制予以保護,但其為違法違規活動承擔商譽受損的代價,應該是其在法治環境中事先可預料的。至於大數據分析帶來的國家安全問題,在目前,相當程度上還是一種想像,也是可以通過預防技術的提升來應對。即便未來,人工智能的發展已經達到「防不勝防」的地步,那我們也不能因為技術的迅猛浪潮而淹沒我們作為有尊嚴的人所追求的價值。
具體到當下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建設,應該:
第一,繼續堅持建設裁判文書網,恢復其原來的「應上盡上」的功能,在維護應當予以維護的法益前提下,保證裁判文書的全面公開,以切實滿足人民對司法公開的需求。
第二,在原理上,案例庫的功能——挑選、編輯權威案例,以促進司法統一——可以在裁判文書網上體現,只需在該網上專門設置一個數據檢索庫即可。若一定要將案例庫和裁判文書網分別建設,以側重不同的功能,那麼,也不應該因為案例庫而削弱裁判文書網的功能。
第三,加強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化,避免裁判文書公開實踐的大起大落。首先對《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以提升前述三種應對方法的效能;其次,刪除《規定》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 internet 公佈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以防止在是否公開問題上法院自由裁量權過大、從而損害公開原則;最後,在適當時機,應當對司法公開進行立法,或者至少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出台專門的立法性決議,以實現司法公開真正有法可依。
第四,加強和完善國家數據安全制度和技術措施,對於可能威脅數據安全的活動,建設和提升網絡預警和攔截的功能和水平。以技術進步、制度進步管理風險、預防風險,不能因為風險防範而喪失基本價值的追求。
第五,樹立正確的司法公開觀念,以公開促公正,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人民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用合法適當的方式應對輿情,應對各項正當利益訴求。
「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裁判文書公開得到充分保障,依憲治國的底線才可以得到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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