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ordsman|The defendant in the “Chongqing Sister and Brother Fall Death Case” was executed, and the defense lawyer believes tha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illegally detained and fatigued the interrogation, and used deception and false promises to deceive Zhang Bo into admitting guilt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

摘要:经过会见张波以及为期一天的庭审,本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非法拘禁、疲劳审讯、选择性录音录像,造成大面积的非法证据;采取欺骗、虚假承诺骗取张波认罪认罚;剥夺张波(叶诚尘)聘请、会见律师的权利;获取张波的有罪供述和对叶诚尘的指控,然后暗中撤销对张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张波、叶诚尘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委托了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辩护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交了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听取并审查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波、叶诚尘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24年1月31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张波、叶诚尘执行了死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安排张波、叶诚尘会见了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张波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被告人叶诚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叶诚尘在得知张波婚育情况后,仍继续与张波交往。2020年2月,张波与妻子陈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岁)由陈某某抚养,儿子张某乙(被害人,殁年1岁)由张波抚养至6岁后归陈某某抚养,张波分期向陈某某支付80万元抚养费。叶诚尘知晓张波与陈某某离婚协议内容,仍将张某甲、张某乙视为其与张波结婚的障碍和以后共同生活的负担。为此,二人多次共谋杀死张某甲和张某乙,并决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之后,叶诚尘多次催促张波作案,以其家人因张波有孩子反对二人共同生活、不解决孩子问题就不见面和分手等为由,不断催促、威逼张波动手杀人,并给张波限定最后时限。为便于作案,张波遂诱骗陈某某将张某甲送至其家中。2020年11月2日下午,张波趁其母亲外出之机,将在15楼家中次卧室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双腿抱住掀出窗外,致张某甲颅脑损伤死亡,张某乙颅脑及胸腹腔多脏器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波、叶诚尘地位作用总体相当,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波、叶诚尘视张波的亲生子女为结婚障碍,共同预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杀人,致两名幼童死亡,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复核期间,叶诚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不属实,依法不构成立功。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叶诚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尊敬的李永利院长,王中伟委员、张波委员、杜丹委员、吴道敏委员、高翔委员、李亮委员: 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XXX,受律所指派,为张波免费辩护,本人也没有收取交通差旅费用等任何费用。感谢合议庭同意本辩护人的要求,将提交书面辩护词的最后期限定于2023年4月13日(周五),使得这份书面辩护词能够提交至合议庭。 经过会见张波以及为期一天的庭审,本辩护人认为: 侦查机关非法拘禁、疲劳审讯、选择性录音录像,造成大面积的非法证据;采取欺骗、虚假承诺骗取张波认罪认罚;剥夺张波(叶诚尘)聘请、会见律师的权利;获取张波的有罪供述和对叶诚尘的指控,然后暗中撤销对张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机关隐瞒张波认罪认罚情节;未为张波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拒不提出量刑建议、拒不提供认罪认罚具结书,剥夺了张波获得认罚从宽的机会;在已经决定对张波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不予从宽处理的情况下,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诱骗其继续做出有罪供述;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未对侦查阶段张波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未重新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一审程序违法,掩饰并延续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错误;未对张波认罪的自愿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明知张波没有辩护律师,延迟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选派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无相应的法定资质;未区分定罪事实与辩护事实,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错误;忽略重要事实,无视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量刑过重。 二审程序显失公正;对法定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诱发张波情绪反弹,造成重要事实被遮蔽;不当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 对于贵院不予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本人持异议和保留态度,同时,提交新的证据,建议合议庭依法恢复法定调查、法庭辩论。 辩护人认为,鉴于舆情压力和二审期间所发生的“怪异”现象,贵院不再适宜审理此案。 侦查机关对张波的讯问笔录有6份,指认笔录1份,临时增加指认同步录音录像1份。根据违法事由与证据的对应关系,分述如下。 一、违法事由一:选择性录音录像;无音频 2020年11月10日15时40分警方将张波抓获将其带至执法办案中心1号讯问室,开始持续长达28小时的讯问。但是,附卷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其录音录像显示,起始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16时18分至19时40分,这之前的整整24小时讯问,警方没有提供任何讯问笔录,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庭前会议中刑警支队负责人承认,张波被戴上手铐带至讯问室后,警方给其做“教育”工作,这期间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等到张波同意供述后,我们才开始录音录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援引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2条认为:全程录音录像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录,警方讯问如果不做“文字记录”,就无需录音录像。 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表示,检察官的观点不成立。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0条“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而不是从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或同意做有罪供述时开始。既然承认对张波做了“教育”工作,那么,其顺序应当是:开始讯问、不予供述或做无罪辩解、对其展开所谓的“教育”。不对其讯问、不知其是否供述,何来教育?唯有开始讯问、不予供述,才有“教育”的必要和可能。 其次,只要讯问,哪怕是“人别”讯问,哪怕其辩解甚或保持沉默,也要制作讯问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常见的违法多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有罪之前的这段时间,但警方常常矢口否认违法行为。正是为了遏制这一现象,才有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才有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这是立法、学界、司法界的共识,在这一点上,不应当有什么分歧。 再次,据辩护人所知,在这24小时的“教育”中,警方业已制作了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只不过是,讯问的警察为了博取张波的信任、获取有罪供述,承诺对其按自首对待,当着张波的面将记载张波不予供认的笔录予以撕掉、将光盘掰断。 最后,根据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7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因此,南岸区公安分局应当有一份备份光盘或备份数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