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曰語雲|此縣法院與胡副院長被打臉!

賓語|文

賓曰語雲(ID:Lzkj328)出品

今天15:57,本號發布《對胡法官的懲戒請示嚴防死守為哪般?》。

剛剛,17:32,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情況通報》。通報全文如下:

img

投訴媒體的磁縣法院和那位胡副院長,臉被打的生疼!

法官與原告同行、同吃、同燒香拜佛……當這樣荒誕的情節真實發生在法院副院長身上,公眾期待的自然是一場嚴肅的問責,一個明確的交代。

今天(3月27日),官方媒體大風新聞公開報導了這一荒誕事件。(點擊查看:《縣法院副院長辦案期間與原告同行同吃同燒香拜佛?被告:啟動懲戒但沒結果;涉事法官:你找單位了解》)

然而,此前自媒體帳號“律媒記錄”發布《法官燒香拜佛接受宴請,請示背後司法叩問》一文後,卻遭遇了雙重投訴:

磁縣法院以“內容未經授權”為由,稱涉事文件系“內部文件,屬工作秘密”;而涉事法官則以“侵犯名譽/隱私”為由,稱文件中的個人資訊“未經本人允許”被發至網上,且“存在基本事實不清”的表述“對身份構成抹黑”。

兩份投訴,一份來自法院,一份來自當事法官,看似各說各話,實則殊途同歸,都在試圖將這份《關於提請對胡某法官啟動懲戒程序的請示》重新封存回“內部”的黑箱之中。

平臺方沒有慣著他們,給出的回答是:“經審核,該投訴不符合法定處理條件,不予支持。”

img

投訴被駁回,說明平臺也看明白了:一份涉及法官違紀、關乎司法公信力的懲戒請示,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工作秘密”;一個被查實的違紀行為,也不是靠“侵犯隱私”的投訴就能捂住蓋子的。

必須釐清一個基本常識:工作秘密,不是什麼都能往裡裝的“筐”。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六十四條明確,工作秘密是指“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洩露後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

這裡的關鍵是“一定不利影響”。如果公開這份文件,會造成什麼“不利影響”,是影響國家安全,還是影響社會穩定?顯然都不是。

真正“不利”的,恐怕是法院的“面子”,是涉事法官的“裡子”,是這起事件一旦公開後可能引發的輿論追問。

把法官的違紀懲戒當成“工作秘密”來捂,與重慶捂蓋那位《與他人通姦生子的女檢察官》一樣,本質上都是將內部監督異化為內部庇護。(請點擊查看《突發!知名網友申請重慶市檢察院公開女檢察官與富翁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處分決定書》《突發!知名網友申請重慶市檢察院公開女檢察官與富翁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處分決定書》)

更扯的是,這份被法院稱為“內部文件”的《請示》,本身就透露著種種不規範的草率。文件把“宴”字打成了“晏”字,抬頭“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本該頂格書寫,卻被空了兩格。

更關鍵的是,作為一份正式文件,它竟然沒有編號,這是構成文件的起碼組成要件。一份連基本格式都不規範的“內部文件”,如何讓人相信它是經過嚴格程式生成的正式請示?

又或者,這恰恰說明,這份所謂的“懲戒請示”,從誕生之初就帶著某種“非正式”的色彩,它或許從未真正進入過層報程式,只是一份停留在磁縣法院內部的“紙面文章”?

img

發帖人李某此前的說法,或許印證了這一猜測。他稱,這份文件出具後並未向邯鄲中院提交。

如果屬實,這意味著,一個已經被查實違紀的法官,其懲戒程式可能根本就沒走出磁縣法院的大門,就被“內部協調”掉了。而“工作秘密”這面擋箭牌,正好為這種“內部消化”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涉事法官以“侵犯名譽/隱私”為由的投訴,同樣經不起推敲。文件中的個人資訊,本是法院在履行懲戒程式時依法產生的公務資訊,公開這些資訊是為了接受監督、回應社會關切,而非出於非法目的。

至於“存在基本事實不清”的表述,恰恰是磁縣法院自己在文件中寫下的認定,如今卻要被投訴為“基於被告主觀描述所寫,無事實依據”。

img

這究竟是自相矛盾,還是試圖否認法院出具的文件?如果這份文件真的“無事實依據”,那磁縣法院當初為何要出具?如果確有依據,那“抹黑”又從何說起?

把懲戒請示定性為“工作秘密”,把處分過程包裝成“個人隱私”,這種雙重遮蔽的操作,本身就是一種欲蓋彌彰。

試想,如果這份文件真的只是一份普通的內部工作文書,法院何須如此緊張,以至於要專門投訴自媒體?如果懲戒程式正在依法推進,何不大大方方地告知公眾進展?真正需要“保密”的,恐怕不是文件本身,而是文件背後那個“雷聲大、雨點小”的懲戒現實,一份正式的懲戒請示,可能從未真正啟動過。

這種“紙面懲戒”的危害,遠不止於一個胡某是否受到了應有處分。它損害的是整個司法懲戒制度的嚴肅性,侵蝕的是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印發的《法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試行)》,設計了一套層層上報、專業審查的程式,其目的正是為了確保懲戒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然而,如果這套程式在“內部文件”“工作秘密”的包裝下變得不透明,如果公眾無從知曉懲戒是否真正啟動、是否真正落實,那麼再完善的制度設計也不過是“紙面文章”。

誠然,並非所有內部文件都適合公開,但懲戒法官絕非可以“內部消化”的小事。當一位法官被查實與原告同行同吃、同燒香拜佛,當他的行為已經導致相關案件啟動再審、撤銷原判,這起事件早已超出了“內部管理”的範疇,進入了公共利益的領域。

公眾有權知道:涉事法官是否已經被調離審判崗位?是否退出了法官員額?黨紀警告和政務警告處分是否已經記入檔案?這份《關於提請對胡某法官啟動懲戒程序的請示》,究竟有沒有層報上級?

——這些問題的答案,關係到司法懲戒制度的嚴肅性,也關係到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如果懲戒程式在“工作秘密”的包裝下變得不可知、不可問,那麼公眾只能得出一個結論:這不過是一場“紙面懲戒”罷了。

從某種意義上說,把懲戒請示當成“工作秘密”來捂,比違紀行為本身更值得警惕。違紀是個別法官的問題,而用“保密”來遮掩違紀、用“內部文件”來阻斷監督,則可能演變為系統性的問題。

當一份正式的懲戒文件可以被隨意定性為“工作秘密”,當懲戒程式的推進可以因“內部協調”而停滯,當違紀處分的正式文書可以不對當事人出具,司法系統的自我淨化能力就會受到根本性質疑。

而搬出《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六十四條來為這種見不得人的行為背書,更是在消解法律的嚴肅性。它不是在依法用法,而是在驚慌之間拿塊遮羞布,遮羞的同時,還想讓輿論噤聲。法律是用來保護國家秘密的,不是用來為不法行為遮羞提供藉口的。

平臺方駁回投訴的決定,或許可以被視為一種來自外部的糾偏:當法院試圖用“工作秘密”捂住蓋子,當法官試圖用“侵犯隱私”阻斷監督,平臺用“不符合法定處理條件”的審核結論,給了公眾一個基本的判斷。有些事情,不是想捂就能捂住的。

回到這起事件的核心:懲戒法官,究竟應該止步於一份“內部文件”,還是要真正落到實處?答案不言自明。

司法公信力不是靠“捂蓋子”捂出來的,也不是靠“工作秘密”遮出來的,更不是靠“侵犯隱私”的投訴擋回去的,而是靠一個個秉公裁判的案件、一次次毫不含糊的自我糾錯積累起來的。

把懲戒請示鎖在檔案櫃裡,把處分決定藏在“工作秘密”的面紗下,或許能暫時保住一時的“面子”,但失去的,是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懲戒制度的“靴子”不能永遠懸在半空,更不能在“內部文件”的包裝下不了了之。《關於提請對胡某法官啟動懲戒程序的請示》,不應該是“內部消化”的廢紙,而應該是啟動問責的第一聲號角。

公眾期待的,是這聲號角能夠真正吹響,而不是被“工作秘密”四個字捂住,成為一出“紙面懲戒”的啞彈。(作者:賓語)(賓曰語雲微信公眾號:lzkj328)

來源 | 賓曰語雲  ID號:lzkj328

編輯 |夏荷 

審稿 |賓語

出品 | 賓曰語雲  ID號:lzkj328

**感謝分享!**


探索更多來自 自由档案馆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