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週末|「佔坑式辯護」,侵犯了誰?

▲ 2021 年 9 月 9 日,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勞榮枝案中出現「佔坑式辯護」。(視覺中國 / 供圖)全文共3860 字,閱讀大約需要9 分鐘

  • 如何解決「佔坑式辯護」,理論及實務界有不同觀點。有學者提出,一種可能的做法是,至少讓家屬委託的律師會見一次當事人,以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 刑訴法過去 3 次修改都擴充了辯護權的具體內容,但每次新增權利的實現都面臨著形式上的障礙,主要矛盾是權利行使的受阻和不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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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週末實習生 顧靚楠

南方週末記者 翟星理

責任編輯|錢昊平

佔坑式辯護正成為熱點案件辦理過程中經常出現的話題。從杭州「保姆縱火案」,到「勞榮枝案」「吳謝宇案」,均存在類似情形。

刑事案件中,辦案機關通過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的方式,佔用辯護名額,從而導致當事人無法自主選擇辯護人,這被形象地稱為佔坑式辯護。

辯護位之爭的背後,是如何保障律師執業權的問題。雖然刑訴法和「兩高三部」早有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辯護權屢屢受到挑戰。

在刑事辯護領域,以前存在「老三難」問題,也即指閱卷難、會見難、調查取證難,而「新三難」則是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深圳大學舉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與辯護制度完善」學術研討會暨第十八屆尚權刑事辯護論壇上,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認為,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侵犯律師辯護權的行為幾乎不會受到實質性的追究。

一些地方已試圖在解決。2024 年 10 月中旬,遼寧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聯合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天津、陝西、山西、重慶、廣東、廣西等地也先後出台過類似規定。

在韓旭看來,地方出台這類文件是個積極信號,但保障律師執業權需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從立法層面規製」。

1 誰有優先權?

「吳敏案」是佔坑式辯護的又一典型。

2024 年 4 月 11 日,江西省鷹潭中院審理的吳敏受賄案開庭,家屬委託的兩位律師王春麗、張慶方被擋在門外。

吳敏退休前系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23 年 12 月 22 日,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將吳敏起訴至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吳敏的侄女吳姝婷向南方週末記者介紹,鷹潭中院通知開庭時,家屬才知道,法院已經為吳敏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吳敏受審期間,鷹潭中院先後兩次指派 4 名法律援助律師作為吳敏的辯護人。此前,王春麗、張慶方向鷹潭中院提交辯護手續時因已有法律援助律師而被拒絕。該律師退出後,法院又指派了另外兩名當地律師作為吳敏的辯護人。

法律援助律師也曾想「讓位」,但張慶方等人最終還是未被允許進入審判庭為吳敏辯護。此事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軒然大波。

這一做法,主要在於對法律援助法的「曲解」。在「刑事訴訟法修改與辯護制度完善」學術研討會暨第十八屆尚權刑事辯護論壇上,廣東嘯風律師事務所主任蔡華談到了這個問題。

法律援助法規定的刑事辯護全覆蓋和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標,是確保每一個刑事案件被告人都能夠獲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但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區分了「應當」和「可以」兩種情況。刑事案件中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等,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援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第二款又規定,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針對實踐中經常出現強行指派法援律師的情況,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對南方週末記者分析,實際上,委託辯護優先於法律援助辯護。

刑事訴訟法對此已有較為清晰的規定。根據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被追訴人想要獲得法律援助,前提不僅是經濟困難或者系盲、聾、啞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員,還要 是「沒有委託辯護人」。

但一則司法解釋,為委託辯護優先權的確認帶來了新的難題。

2021 年 1 月,最高法公佈了適用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五十一條規定,在法律援助機構為被告人指派辯護律師後,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其委託辯護人的,辦案人員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由被告人確定辯護人的人選。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雨認為,這條解釋事實上成了「佔坑式辯護」的依據。

他分析,基於這條司法解釋,當委託律師要求介入辯護時,法院可以以被告人自己要選擇法援律師為由,使家屬委託的律師無法介入辯護。

陳永生則認為,這條規定確認了被告人委託的辯護律師優先於法律援助律師,是一項進步,「但問題在於,沒有確立委託律師優於法援律師的規則」。

如何解決「佔坑式辯護」,理論及實務界有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賦予近親屬獨立委託權。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表示,出現「佔坑式辯護」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精神不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有獨立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毛立新介紹,在世界範圍內,考慮到被追訴人往往身陷囹圄,不僅失去人身自由,而且其意志自由往往也難以保障,可能因為受到辦案機關威脅、引誘、欺騙而被迫放棄委託辯護,或者出於羞恥感、自暴自棄心理等原因自願放棄委託辯護,為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需要賦予其近親屬獨立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迎龍認為:「獨立委託可能會解決『佔坑式辯護』的問題,但在理論上辯護權是當事人本人享有的,同時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王迎龍認為,問題的症結在於如何確認被追訴人的真實意願,一種可能的做法是,至少讓家屬委託的律師會見一次當事人,以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 「兩回事」

儘管呈現出司法機關主導性強的特點,但法律援助律師的辯護權同樣受到挑戰,這一點和委託律師是相似的。

「閱卷權、會見權等權利行使難,是律師們遇到的共通問題。」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董玉琴一次相對極端的經歷是,那次她作為法律援助律師,多次申請調取近兩百張訊問同錄光盤,只得到了 5 張。

在董玉琴看來,閱卷權是律師的法定權利,委託律師與援助律師應當無異,都應得到切實的保障。但現實是,不僅閱卷權得不到保障,尤其同步訊問錄像等視聽資料經常不讓律師查閱或拷貝。

事實上,刑訴法的前三次修訂,對律師辯護權的保障是逐漸加強的。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曾在論文中回顧了刑事訴訟法立法和修改的歷史。

1979 年,刑事訴訟法頒布,規定的辯護方式包括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三種。

1996 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做了大的修改,將律師參加訴訟的時間提前,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委託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改變了過去被告人在法庭審理時才可以委託辯護人的規定。

2012 年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訂時,又對解決辯護律師會見難、擴大閱卷權、非法證據排除等作出了新的規定。例如,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2018 年,刑事訴訟法第三次修訂,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陳實對南方週末記者介紹,刑訴法的 3 次修訂,辯護範圍逐漸擴大、辯護內容逐漸完善。

根據司法部的數據,從 2017 年開始,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開展了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試點工作,截至 2021 年 9 月,全國共有 2300 多個縣 (市、區) 開展了試點工作,佔縣級行政區域總數的 80% 以上,全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達到了 66%。

2022 年起,「兩高兩部」又開展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

在陳實看來,這都是法治進步的具體體現。但他也強調,「權利的賦予和行使是兩回事。」

他進一步解釋,刑訴法過去 3 次修改都擴充了辯護權的具體內容,但是每次新增權利的實現都面臨著形式上的障礙,主要矛盾是權利行使的受阻和不暢,「今年各種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出了不少,但是僅靠文件很難保障。」

2024 年 10 月 26 日,「刑事訴訟法修改與辯護制度完善」學術研討會暨第十八屆尚權刑事辯護論壇在深圳大學舉行。(南方週末記者 翟星理 / 圖)

3 被侵權後如何救濟?

但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辯護權不僅會受到挑戰,甚至還會被侵犯。

韓旭舉熱點案件為例。2023 年 10 月,雲南省紅河中院開庭審理一起涉黑案。因為合議庭一位法官在微信群中對律師出言「多行不義必自斃」,律師集體抗議,申請該法官迴避。申請被駁回後,律師計劃申請複議,沒想到複議申請還沒提交,駁回複議申請的書面告知就已經送達到律師。而根據公開信息,法官的行為並未受到追究。

而在廣西來賓「馮波案」中,甚至出現了辯護律師還沒進入法庭,庭審就已經結束的極端情況。

2023 年 8 月 7 日上午,來賓中院對上訴人馮波被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進行二審第二次開庭審理。當日上午,上訴人馮波的兩位辯護律師提前到達該院後,在安檢時對法庭不允許攜帶電腦進入的要求提出質疑,並與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協商。在協商尚無結果的情況下,法庭即宣佈開庭審理,隨後辯護律師在庭外獲知庭審已結束。

事件經輿論發酵後,來賓中院的最終處理結果是重新開庭審理。「這等於宣告原來的庭審無效。但是我國法律沒有訴訟行為無效制度。」韓旭說,法國、義大利以及中國澳門都已建立這一制度。

從侵犯律師辯護權應當承擔的後果出發,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孫長永認為,律師辯護權的保障有賴於對侵權行為的救濟,應建立針對侵害律師辯護權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體系。

孫長永的建議不無道理。實際上,在 2015 年兩高兩部印發的《規定》中就已明文規定,公、檢、法、司、公安、國安、律協應該建立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

而韓旭的觀點則更進一步。他認為,原則上法律應當明確規定違反哪些訴訟程序的訴訟行為無效,即「法定無效」,同時還應規定「實質性無效」,將侵犯律師辯護權的行為均規定為「實質性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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