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看到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的公示:
「為深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經蘇州高新區管委會申報,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評審,提請市政府追授市民胡友平“蘇州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
公示在介紹胡友平事蹟時提到了我們最擔心的事情:「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公示在介紹胡友平的事蹟時說:
「胡友平在他人面臨嚴重生命威脅時,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避免更多人遭受傷害,展現出英勇無畏、匡扶正義的崇高品質,有力弘揚了社會正氣」。
也許,我們可以說公示給出了很高的評價。不過,我發現該公示並不嚴格符合《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由於該公示尚處於公示期間,「公示時間為6月27日至7月1日」,公示也說「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監督,如有異議,請及時向蘇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來訪、來電、來函反映」。因此,我對該評審提出嚴重異議。
異議一:為什麼公示不提胡友平司乘人員的身份?
異議二:為什麼公示不提胡友平是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對日本學生的行兇?
異議三:為什麼公示不提胡友平具體去世的時間?
異議四,也是我最最嚴重的異議:參照《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見義勇為分三檔:英雄、模範和先進個人:
(一)「見義勇為英雄」稱號報請省政府授予或追授;
(二)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重大風險,為…他人的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代價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
(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較大風險,…他人的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一定代價。
條例對「見義勇為英雄」的條件沒有具體說明。我昨天之所以提「模範」或「先進個人」稱號,是因為我當時執著地不信網上有關她已去世的傳言。現在胡友平「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了,那她的情況就不符合條例裡對模範「付出代價較大」或先進個人「付出一定代價」的規定。
胡友平不是付出了較大的代價,她是付出了生命全部的代價。付出了生命全部代價的見義勇為者,為什麼她夠不上「見義勇為英雄」的稱呼?
胡友平的見義勇為不僅在蘇州市有重大影響,她的壯舉在全國、乃至國外都產生了重大正面影響。為什麼她夠不上「見義勇為英雄」的稱呼?
現在上上下下不是強調講好中國故事嗎?她用她的生命譜寫了一曲驚天動地的中國好故事,為什麼她夠不上「見義勇為英雄」的稱呼?
現在不是在大力弘揚正能量嗎?難道還有比她用灑盡鮮血表現的正能量更大的正能量嗎?為什麼她夠不上「見義勇為英雄」的稱呼?
在和平時期,她夠不上英雄,那什麼樣的人才能算是英雄?中國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為什麼普通勞動人民的一員這次就夠不上英雄?
好在蘇州高新區管委會申報,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有高度的民主意識,嚴格按照民主程序辦事,該項評審尚處於提請蘇州市政府審核的階段。這使我有機會強烈呼籲蘇州政府應該嚴格按照《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追授胡友平為見義勇為的英雄。
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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