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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存檔 / 檔案 No.17311

自由檔案館|武漢同性戀民警被指利用公安系統“獵豔”並毆打他人,官方“不予處罰”引發行政訴訟

檔案編號No. 17311
來源作者自由檔案館
存檔日期2026-05-20
狀態原文已刪

一則關於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民警程某某的舉報信息在網絡流傳。受害者指控稱,該民警利用公安內部系統非法獲取特定男性個人資料進行騷擾,並在發生糾紛時對受害者實施暴力毆打,致其兩處輕微傷。然而,在隨後的案件處理中,漢陽公安分局以“肢體糾纏”、“證據不足”為由,對涉事民警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目前,受害者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暴露出地方公安機關在數據安全監管、涉警投訴處理機制以及“內部自查”公正性等方面的深層漏洞。

根據受害者張先生提供的線索與證據資料,事件起源於武漢市漢陽區永豐派出所民警程某某的私生活行為。張先生指控,程某某在私下接觸到感興趣的男性後,會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受害者的姓名、人臉照片或車牌號,直接在公安內部系統查詢並獲取對方的詳細個人隱私資料。程某某曾在與張先生的溝通中,親口承認通過車牌號調取了其個人信息。

衝突在2025年12月5日升級。監控視頻顯示,民警程某某在公寓走廊及電梯口處,對張先生實施了包括拉拽衣領、卡扼頸部、反扭手臂、推搡撞牆以及拉扯致摔在內的一系列暴力行為,並一度限制了張先生的人身自由。

隨後,張先生前往派出所報案。傷情鑒定報告顯示,張先生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挫傷面積累計達227.9平方厘米,已構成兩處輕微傷。與之相對的是,涉事民警程某某在身體未有明顯傷痕的情況下也申請了傷情鑒定,最終結果為“空”報告,證實其並未在衝突中受傷。

“自己人審自己人”:漢陽分局的爭議決定

作為案件的承辦單位,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正是涉事民警程某某的工作單位。這種“母局查下屬”的結構,讓後續的處理結果引發了輿論和法律界人士的強烈質疑。

漢陽區分局最終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其核心定性與處理邏輯存在以下四處明顯矛盾:

  • 定性模糊化: 決定書將監控記錄中清晰可見的單方面暴力行為,修辭性地表述為“雙方肢體發生糾纏”。
  • 證據認定存疑: 在張先生持有清晰監控視頻、且有兩處輕微傷鑒定報告的情況下,漢陽分局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對程某某不予行政處罰。
  • 無據認定: 在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張先生有還手或毆打行為、且程某某傷情報告為空白的情況下,漢陽分局在文件中認定“張先生毆打程某某情節輕微”。

自由檔案館觀察: 這種處理方式在涉警投訴中並不罕見。將明顯的單方面施暴淡化為“糾紛”或“肢體衝突”,進而以“各打五十大板”或“證據不足”結案,往往是地方公安機關保護內部人員、平息內部醜聞的慣用邏輯。

為什麼這一事件值得記錄?

這起看似是個體衝突的案件,背後折射出中國基層治理與數字威權主義交織下的數個核心體制問題:

1. 公安內部數據的“公器私用”與監管真空

大數據和人臉識別系統賦予了基層民警極大的社會控制權力。然而,民警能夠僅因“私人興趣”就隨意通過車牌、照片跨越權限查詢公民隱私,暴露出公安內部數據訪問權限的審計機制形同虛設。當國家機器的偵查工具淪為個人“獵艷”和騷擾的私兵,普通公民在技術極權面前幾乎處於全裸狀態。

2. “煙囪式”辦案體制對司法公正的侵蝕

當公職人員涉嫌違法時,由其所屬的同一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天然存在利益衝突。本案中漢陽分局的“不予處罰”決定,再次證明了缺乏獨立第三方監督機構的“自我糾查”極易流於形式,最終演變為對公權力的制度性庇護。

3. 官方敘事與現實證據的割裂

從“單方面施暴”到“肢體糾纏”,從“輕微傷鑒定”到“證據不足”,官方文書的修辭與監控、法醫鑒定等客觀證據形成了巨大的鴻溝。這種話語體系的建構,旨在通過程序合規的外殼,合法化不公正的處理結果。

目前,受害者張先生已正式向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試圖通過法律途徑撤銷漢陽公安分局的處理決定。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行政訴訟(民告官)面臨著極高的隱形門檻與地方保護主義的阻礙,訴訟結果仍充滿不確定性。

本案不僅是一名普通公民維權的血淚史,更是公權力異化、技術濫用與制度包庇的一個切片。“自由檔案館”將持續跟進此案的司法進展。這些被記錄下來的監控記錄、鑒定報告和行政決定書,是觀察當代中國基層法治現狀的重要微觀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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