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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国丨企業家被羈押712天無罪後負債3000萬,為何國家賠償只有41萬?

檔案編號No. 17881
存檔日期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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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需要考慮國家的整體支付能力,立法的初衷是防止賠償範圍無限擴大,但放在小微企業老闆被刑事羈押的場景下,這種制度設計卻容易演變成滅頂之災。

鳳凰網原創 國家賠償需要考慮國家的整體支付能力,立法的初衷是防止賠償範圍無限擴大,但放在小微企業老闆被刑事羈押的場景下,這種制度設計卻容易演變成滅頂之災。

作者丨陳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據媒體報導,2023年1月18日,河南新蔡縣企業家王飛夫婦因涉嫌詐騙被警方帶走。在王飛被羈押485天、劉素敏被羈押227天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二人無罪釋放。對於王飛夫婦來說,以無罪之身重獲自由是好消息;但壞消息是,因刑事訴訟的啟動、長時間的羈押導致企業無人管理,二人重獲自由時已經負債3000多萬。

2024年二人申請國家賠償,主張人身自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返還追繳補貼及企業經營損失。2025年10月,檢察機關決定賠付約40.9萬元人身及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作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決定,但全部企業經營損失、補貼返還訴求均被駁回。當事人申請複議,上級檢察院仍維持原決定。

對於此案,我們討論三個問題:其一,二人是否構成詐騙罪?其二,為何國家賠償與實際損失差異如此懸殊?其三,我們能遠離這種命運的輪盤嗎?

是不是詐騙?該不該關這麼久?

王飛夫婦為什麼涉嫌詐騙呢?起訴書稱,「2021年10月,得知建設冷庫可以領取國家補貼,王飛和其妻子夥同他人在新蔡縣產業集聚區金元農業廠房內建設冷庫,並與一家外地商行簽訂了工程總造價為72萬元製冷設備工程安裝合同」,「明知所建冷庫不符合領取100萬元最高補貼標準,為達到領取100萬元補貼款目的,偽造購銷安裝合同和收據,將建設成本不滿100萬元的冷庫虛報建設成本為265萬元,騙取國家補貼款100萬元。」

看上去,二人確實虛構事實、騙取了財政款項,但為何控辯、控審對所涉罪名「均存在嚴重認識分歧」,最後導致控方撤回起訴?

這需要先講講事件的背景。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扶持政策時,會動員轄區內的企業申報補貼響應政策。實務中存在著「美化、包裝」申報材料的潛規則,行政機關也持默許態度,但該行為存在「秋後算帳」的法律紅線:若行為人僅在具備基礎申報資格前提下小幅優化申報數據,一般認定財政行政違法,責任限於追回補貼、行政處罰;但如果行為人虛構項目、偽造資質,套取財政資金,司法機關仍可依據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控辯雙方就圍繞這條紅線展開對抗。按照控方邏輯,這是以假項目行真詐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辯方邏輯,這是真項目被美化,不能等同於刑法意義上的詐騙。很多民營企業家包括王飛夫婦在申報項目時,有一個固有認知,只要項目真實存在,僅僅調整、美化經營數據,最多退還補貼款項並承擔行政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但到底構罪不構罪,不在於他們的內心預期,而是辦案機關判斷申報材料注水到底屬於財政行政違法,還是刑法上的詐騙。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刑法課上最愛舉的例子就是開美顏打賞。如果美顏濾鏡之下的女生相貌平平,打賞者發現被騙後,可以指控這是詐騙嗎?如果濾鏡之下是個醜大叔呢?按照詐騙罪教義學中的被害人目的落空理論,前者的交易目的沒有落空,不構成詐騙;而後者這種騙賞,就可能構成詐騙。

至於本文討論的補貼詐騙,除了考慮國家的惠農目的,我們還需要考慮社會相當性。如果存在部分虛假申報,但補貼目的沒有落空,就沒有必要以詐騙罪論處。

簡言之,這是罪與非罪的問題,也是區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問題。當項目真實落地、資金專款專用、惠農目標達成,僅存在統計口徑差異和非實質的瑕疵,就以行政規制調整為宜。

但中國刑法功能一直在擴張,導致刑法與行政法的調控對象和規制行為高度重合,一些違法行為很容易變成犯罪。再加上,立法在打擊違法行為方面採取的行政處罰結合刑罰的二元制裁模式,更使公安機關何時啟動刑罰權在事實上並無明確的界點,這就使得刑法常常過度介入原本由行政權所規制的領域。

而刑事司法的戰車一旦啟動,就會對個人生活和企業經營造成難以估量的影響。

對於涉案企業家的羈押,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的顧雛軍國家賠償案的意義中,明文寫道:「司法機關要慎重採取強制措施。」在同年最高檢發布的《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中也明確寫道:「對於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取保候審不致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一般不採取逮捕措施;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應當依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對有固定職業、住所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兩高的意見寫得清清楚楚,為什麼本案中王飛夫婦在無社會危險性的前提下仍被長期羈押,取保候審真的這麼難嗎?

他們長期喪失人身自由,直接引發企業經營風險和財產的重大損失,追訴成本遠大於涉案行為本身的危害。如報導所述,「除了養殖場因缺乏管理導致生豬大批死亡,位於新蔡縣城產業集聚區內的金元農業加工廠也因停產造成訂單違約,十多噸原料和產品發霉變質被損毀。」

王飛在自己的養殖場

所以,還是應當重申這個常識:從刑法謙抑的角度講,能夠用其他法律解決的問題,就盡量不用刑法解決。司法機關辦理類似案件要堅持謙抑原則,要慎重啟動程序。

國家賠償為什麼這麼少?

本案中,夫妻二人長期羈押導致企業經營嚴重受損;案件終結後,二人累計負債3000餘萬元。新蔡縣人民檢察院只以每日約475元計算,支付王飛人身自由賠償金約23萬元,支付劉素敏人身自由賠償金約10.7萬元,酌情支付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和2.2萬元。對於二人提出的「3000餘萬損失裡有幾百萬屬於直接損失」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新蔡縣檢察院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該損失是直接損失,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為什麼損失高達幾千萬,而賠償只有幾十萬?這就是國家刑事羈押無罪賠償的現狀,僅救濟人身自由直接損失,對財產方面只賠償直接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如此規定的背景是認為間接損失是不可預期的,包括企業破產、商譽貶值、經營預期損失,所以也無法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書也有這樣的表述:「如果並未對其企業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其企業所受損失與其被羈押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屬於法定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除了上述非直接因果關係的論證邏輯之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 42 號朱紅蔚申請無罪逮捕賠償案也值得一提,這是中國國家賠償領域的標誌性案例。

2005年,朱紅蔚因股權轉讓糾紛遭到控告,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羈押875天。被宣告無罪後,朱紅蔚申請國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賠償朱紅蔚人身自由賠償金142318.75元,對朱紅蔚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朱紅蔚被羈押以來其公司不能正常經營、女兒患病,以及廣東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考標準,結合賠償協商協調情況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為50000元。對朱紅蔚提出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是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實施後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國家賠償案件。十幾年過去了,國家賠償的範圍沒有變化,仍延續朱紅蔚案的尺度。

國家賠償需要考慮國家的整體支付能力,立法的初衷是防止賠償範圍無限擴大,但放在小微企業老闆被刑事羈押的場景下,這種制度設計卻容易演變成滅頂之災。中國人的智慧說「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人出來了,錢可以再賺。但,法治社會也必須堅持產權保護的基本底線。

因此,在現有賠償手段存在明顯上限的情況下,我們一方面要重溫顧雛軍案裡的刑法謙抑精神:司法機關在針對經營者採取羈押措施時,審慎權衡強制措施帶來的長遠衝擊;另一方面,也應當反思國家賠償的範圍,無罪羈押導致了財產損失,如果其中的損失是當事人必然實現的利益,那這樣的損失是不是也應當賠償?說實話,國家賠償法太需要新的判例出現了。

在現代社會,我們需要法律的保護,因為它是可預測並提供安全感的。我們也需要刑法的謙抑,因為它的殺傷力太大。藉著王飛夫婦的案件,我們見到了荒涼又荒誕的一幕:兩個農村走出來的70後,靠養雞養豬從老家到縣城一步步發展起來。然而,新廠房還沒最終完工投產,夫妻倆就因涉嫌詐騙被警方帶走調查。這一走,就是一年半載。回來的時候,幾千頭豬沒了,房子沒了,廠也沒了。

事後諸葛亮的話就不說了,普法也普過了,說一個莊子的寓言吧:亂世裡申徒嘉斷了一條腿,他卻告訴子產,人來到世間如遊蕩於後羿的弓箭射程之內,被射中與不被射中全是看命,誰都不要高興得太早。可以想像,一個法治不彰的社會,就會出現這樣的「羿之彀中」。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不能置身事外,不能只祈禱別射到我。唯有法治護航,才可以給每一個人的生活提供可預見性和穩定性,而無需認命。

「法治理想國」由陳碧、趙宏、李紅勃、羅翔共同發起,係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欄目。

主編|蕭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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