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海兵法官在明知作為被告代理人的本律師已在法庭門口等待多時的情況下按照被告缺席進行了本案的審理,嚴重侵害了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應立即予以糾正,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剛剛,重慶市紀委監委、重慶市政法委、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檢察院、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兩江新區檢察院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簽收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和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江丞華提起的《重慶市兩江新區法院劉海兵法官肆意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律師執業權利和當事人訴訟權利,違紀違法,應予立案調查控告書》。
控告書全文如下:
重慶市兩江新區法院劉海兵法官肆意違反法律規定,
侵害律師執業權利和當事人訴訟權利,違紀違法,應予立案調查
控告書
控告人:范辰,賓語之代理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37號京師律師大廈。
控告人:江丞華,賓語之代理人,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26號。
被控告人:劉海兵,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法官,系何某某訴賓語名譽權糾紛兩案【案號:(2026)渝0157民初26613號、(2026)渝0157民初26733號】主辦法官。
控告事項:
1.依法立案調查劉海兵法官禁止律師攜帶電腦、手機電子設備進入法庭、要求律師接受安檢並進行缺席審理等嚴重侵害律師執業權利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違紀違法行為,追究其黨紀責任、司法責任;
2.請求責令並監督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糾正錯誤,重新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本案,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律師依法攜帶電腦、手機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的權利,保障律師憑有效證件免予安全檢查的權利。
事實與理由:
何某某訴賓語名譽權糾紛兩案【案號:(2026)渝0157民初26613號、(2026)渝0157民初26733號】由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劉海兵法官為主辦法官。
上述兩案的《傳票》上通知的開庭時間分別為2026年9月3日下午兩點半和下午三點半。范辰、江丞華兩位律師(下稱「本律師」)當天下午兩點鐘就到達了法院,準備庭審。
意想不到的是,剛出電梯口就看到2號法庭門口拉起了警戒線,至少有七八位全副武裝的法警守在門口。一位自稱是法官助理的男子稱本案不公開審理,要求律師接受安檢,並將電腦、手機等存入存物櫃中,在本律師已向其出示律師證,其查看後,仍要求對律師進行安檢。不少自發來旁聽本案的人員,被要求退到警戒線之外,並同時被告知本案不公開審理,可以回去了。
因不配合法院的違法行為,本律師無法進入由法官助理和法警把守的法庭大門,只能在門口等待。在此期間,一名穿法院制服的工作人員揚言:如果一直不進去,我們就按照缺席處理。本律師正告他,不是我們不進法庭,是你們非法拒絕律師進入,責任在你們。
本律師在法庭門外等待近一個小時後,遲遲沒有露面的劉法官從法庭裡徐徐走出,明知故問,詢問本律師為什麼沒有進去。本律師告訴他,是你們的人員非法不讓律師進法庭。劉法官稱,已經告知代理人不公開審理了,法庭不同意代理人攜帶自己的電子設備進入,按規定律師要接受安檢,如果不同意只能這樣了。說完,劉法官進入法庭,本律師依舊被攔在門外。沒多久,法庭裡面傳來了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的聲音,缺席審理開始了。在下午四點半左右,裡面的庭審結束了。
本案竟然在被告代理律師在法庭門口的情況下,按照被告缺席進行了審理。劉海兵法官視法律為無物,視當事人、代理人訴訟權利、執業權利為無物,嚴重違紀違法,應予立案調查並追究其相應黨紀責任、司法責任。
一、本案不屬於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以不公開審理為由禁止律師攜帶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於法無據,嚴重侵害了律師的執業權利
(一)劉海兵法官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本律師事先與劉法官溝通過程中並沒有被告知本案不公開審理,出庭《傳票》上也未寫明本案為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本律師於2026年7月29日到兩江新區法院空港審判區向劉海兵法官提交了代理手續,並與劉法官當面溝通了案件情況。在溝通過程中,劉法官並沒有告知本律師本案為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另外,本律師於2026年8月26日收到了本案的《傳票》,上面只寫明了開庭的時間、地點,也沒有註明不公開審理的情況。
兩高三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對於訴訟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達當事人的訴訟文書,辦案機關應當通知辯護、代理律師。」
對案件不公開審理屬於「訴訟中的重大程序信息」,但劉海兵法官並沒有事先履行告知義務,侵害了本律師的訴訟權利。
(二)本案不屬於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以不公開審理為由禁止律師攜帶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於法無據,嚴重侵害了律師的執業權利
1.何某某提供的證據或賓語提供的證據,都屬於公開資料,本案沒有隱私可言
隱私權所保護的核心,是「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換言之,某一信息能否落入隱私權保護範圍,取決於其客觀上是否仍處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狀態。
劉海兵法官以「本案涉及個人隱私」為由禁止律師攜帶電腦、手機進入法庭,但本案所涉事實,何某某提供的證據或被告賓語提供的證據,都沒有秘密和隱私可言,或經法院公開審理、公開判決或經網絡平台公開擁有33萬的閱讀量,已為不特定社會公眾所廣泛知悉和討論,成為全網關注的公共事件。在此情形下,相關信息已經脫離「私密」的狀態,自然不應再作為隱私予以保護。
2、何某某的婚外情,違反多重法律的規定,涉案的信息不屬於法律保護的隱私,不應當保護法律不予保護的隱私,不公開審理是錯誤的
何某某前妻李某發布在網絡上的文章提到何某某「生活作風糜爛,長期有婚外情,騷擾甚至強姦女性。」(《李某:何某某,希望你還有說人話的機會》)
何某某與他人的婚外情,違反《婚姻法》《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破壞了軍婚;違反《國防法》《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破壞了法律對軍人婚姻實行的特別保護。婚外情對象教師何某,違反《教師法》「為人師表」責任。何某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情對象、檢察官王某丹搞婚外情,並育有一子,違反《政務人員處分法》《檢察官法》《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法律法規。何某某還是第三屆重慶市政協委員,其婚外情行為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關於委員任職的相關規定。同時,他們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且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個人隱私的保護首要的是要考察其合法性。所謂個人隱私的合法性是指,該隱私涉及的應當是有關當事人的合法行為的個人信息。合法性要件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體現,是對個人隱私的必要限制。據此可以將個人隱私分為兩類:一是法律予以保護的隱私;二是法律不予保護的隱私。只有涉及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才是法律上予以保護的對象。而對於法律不予保護的隱私,則不能作為不公開審判的理由。
本案中,無論何某某的婚外情行為,還是毆打其前妻及家人的行為,均屬於違法行為,雖然與當事人的名譽有關,但不屬於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所以,不能成為不公開審理的法定理由。
因此,本案不屬於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以不公開審理為由禁止律師攜帶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於法無據,嚴重侵害了本律師的執業權利。
(三)劉海兵法官以「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為由禁止律師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是因噎廢食,是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曲解和濫用,而且嚴重侵害了代理律師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的通知》中規定了對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但是也同時規定了「確有使用必要的,需經人民法院准許」。也就是,在確有需要的情況下,經法院准許是可以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的。
現如今,隨著信息化的發展,案件的卷宗、準備好的法律文書大多存儲於電子設備當中。臨時以不公開審理為由禁止律師攜帶電子設備,實質是變相限制、剝奪了律師的執業權利,使庭審流於形式,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而且不公開審理的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隱私向社會公眾擴散,而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根據《律師法》的規定依法負有保守當事人隱私和秘密的義務,根本不存在因攜帶電子設備而洩露當事人隱私之虞。劉海兵法官以「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為由禁止律師攜帶電子設備,是因噎廢食,是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曲解和濫用。
由此可見,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律師帶電子設備是原則,不帶電子設備是例外。合議庭在沒有足夠充足理由情況下,不能禁止律師帶電腦、手機進法庭。
(四)關於不公開開庭的情況,與本律師臨時被通知情況不同的是,原告律師似乎早已知曉並準備好了紙質版材料,劉海兵法官能否公正地審理本案令人懷疑
本律師注意到,與本律師被臨時通知不公開審理的情況不同的是,何某某的代理律師對此並不感到意外。在被要求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時,並沒有從隨身攜帶的電腦中拷貝文件,而是直接拎著紙質版材料進入了法庭,似乎早已知曉本案不公開審理的情況。
本律師詢問法庭外的工作人員不公開審理是依原告的申請還是法院自行決定的,工作人員不置可否。如果是依原告的申請,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需要提前告知作為被告代理人的本律師,好讓本律師能夠在庭前做好準備。而劉海兵法官並未將此情況提前告知本律師,喪失了公正性;如果是法院自行決定不公開審理,何某某代理律師在法庭門口聽說這一情況毫不意外的反應,顯然早已知曉此事,那麼劉海兵法官對原被告雙方的不同態度,更意味著其早已告知何某某律師,其審理本案的公正性蕩然無存。
二、在本律師已出示證件的情況下仍要求配合接受安檢,嚴重侵害了律師的執業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六條,「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由此,持有證件的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據了解,雖然兩江新區法院未設置律師專用通道,但該院審理刑事案件時,出庭履職的檢察人員可走檢察人員專門通道,無需接受安檢,那麼根據上述規則的要求,對於進入兩江新區法院開庭的律師,在被查看持有的工作證件後也應當享有免於安檢的權利。而且,本律師在其他基層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均未被要求接受安檢。
本律師在剛到法庭門口時,便將律師證交給了守在門口的法官助理進行核驗。劉海兵法官在明知本律師已出示證件的情況下,仍要求配合接受安檢,既無任何法律依據,亦是對律師執業權利的嚴重侵害。
三、劉海兵法官在明知作為被告代理人的本律師已在法庭門口等待多時的情況下按照被告缺席進行了本案的審理,嚴重侵害了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應立即予以糾正,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本案中,被告已經依法委託本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出庭,本律師按時到達法庭,只是因不配合法院的違法行為才無法進入法庭,並不存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以此為由進行缺席審理,屬於嚴重的程序違法,應立即予以糾正,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四、劉海兵法官逆國家最新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而動,嚴重違反法律和法官職業規範,嚴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應予立案調查,追究其黨紀責任、司法責任
2026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律師法》修正案,將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第五條:「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法官法》第十條規定,「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四)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劉海兵身為人民法院法官,本應依法居中裁判、充分保障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現在卻逆國家最新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而動,以「案件涉及個人隱私」這個不能成立的理由違法禁止律師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並強制安檢,公然違紀違法,嚴重違反法律和法官職業規範,嚴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應予立案調查並追究其黨紀責任、司法責任。
為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糾正錯誤,懇請立案調查並追究劉海兵法官的黨紀責任、司法責任,並責令並監督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改正錯誤,重新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本案,並保障律師依法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免予安全檢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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