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與許志永從2019年確定戀愛關係,之後不久即被迫分離,至今已經六年多,從來沒有機會見面。但我們的感情經受住了時間、距離、各種困境的考驗,始終深厚堅定。結婚是我們共同的心願,也是對彼此的承諾。
將近一年來,我們的結婚權利始終得不到具體的落實保障:
去年6月就已向魯南監獄提交申請
2025年6月中旬,許志永在監獄內提交了結婚申請書和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會見申請。6月27日,他在給我的信裡寫道:「也許這個過程曲折漫長,不過沒關係。我已交上結婚申請,請監獄給予幫助。今天也寫了會見申請,你說的為準備結婚材料的專項會見,和這封信一起交上。」
2025年8月12日,我也以結婚申請當事人的身份,向魯南監獄郵寄提交了結婚申請書和自願結婚聲明書,並附戀愛關係證明。向監獄依法提出服刑人員結婚登記程序的必要協助要求,監獄8月14日簽收。提交結婚申請之前,也電話諮詢了日照市民政局關於服刑人員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民政局說:在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之前,一般是監獄協調他們入監辦理;但全國通辦之後,就需要監獄協調把服刑人員帶到登記處現場辦理。而我查閱到的魯南監獄官網《外來公務管理規定》也明確提到「民政部門來獄辦理罪犯婚姻登記或協議離婚」類別,說明監獄一直有相關程序的處理程序。

2025年9月1日,我向監獄申請信息公開,第一項問到了服刑人員結婚申請相關制度規定,監獄於11月3日作出告知書,列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婚姻登記條例》(2025年5月10日施行)及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作為相關依據。我理解的,這一答覆表明服刑人員申請結婚登記在法律上有明確依據和可操作的途徑。與此同時,我在9月1日就結婚申請程序沒有回復向監獄郵寄的催辦函,監獄9月3日簽收後沒有回復。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九個多月,監獄方面沒有任何人告訴我申請到了哪一步、需要補什麼材料、或者被拒絕了。就是完全的沉默。而我在之後的半年還要忙於通信權利的法律程序。
今年3月底去監獄現場溝通,被告知去年6月就已提交監獄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我帶著結婚申請書和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會見申請去了魯南監獄。在會見室外面等了三個多小時,終於見到了獄政科科長。
陳科長告訴我:許志永的結婚申請在去年提交後就立即上報到了山東省監獄管理局,但監獄至今沒有收到管理局的回覆,所以監獄也沒法處理。陳科長還說:監獄確實做不了主,但也希望如果能辦成,對許志永的精神狀態有好處。
我當天帶了結婚申請書、自願結婚聲明書、會見申請書想當場提交,陳科長沒有查看材料內容就拒絕接收,說我不是服刑人員,監獄沒有權限審核。沒有出具任何書面說明。之後,2026年4月12日我通過郵寄方式再次向魯南監獄提交了全部申請材料,監獄於4月14日簽收。
4月底收到的許志永寫於4月4日的信,說他又向監獄提交了一次結婚申請,也希望我可以堅持把程序走完。我感覺很心酸,他在高牆之內,除了一遍一遍重複向監獄提出訴求、在信件裡心疼我的辛苦艱難和說著愛和抱歉之外,再沒有更多能做的。而我,即使在高牆之外,又做到了多少呢?
向山東省監獄管理局致函詢問進度,看起來很重視
既然監獄領導已經明確說了,申請在去年6月已經上報到了管理局,我4月17日向山東省監獄管理局寄了詢問函,想了解申請的處理進度,並抄送局長一份。結果,寄給辦公室抄送局長王發軍的那份,辦公室4月18日簽收後,隔了將近一個星期突然以「收件人拒收」為由退回來,改退批條上日戳空白。辦公室的職責本來就包括文電、信訪等日常運轉工作,簽收了公民的來函又事後退回,還不附任何書面說明。

我只好重新寄了一次,這次直接寄給王發軍局長本人,4月27日收發室代收了。而獄政管理處的那份,4月18日簽收後一直沒有動靜,到了4月27日下午,EMS顯示通知退回。結果我第二天聯繫EMS得知,一大早監獄管理局又急著從快遞員手裡取回了本來要退給我的文件,說是領導交代了還需要。

也就是說,山東省監獄管理局確實收到了我的文件,也打開看了,看起來也很重視,但已經超過了合理的答覆期限,就是沒有任何書面答覆。
去監獄管理局現場溝通,被答覆結婚申請不是他們的業務範圍
2026年5月15日我和張磊律師一起去了山東省監獄管理局現場溝通。
上午9點40到了來訪接待室,一位穿黑色短袖的男工作人員(後聽其他來訪人稱他「張警官」)詢問來意後,打電話通知了相關部門,並收走了我帶到現場要再次提交的詢問函及4月初給魯南監獄再次郵寄提交過的結婚申請及會見申請材料的複印件、並對我們的身份證件進行了複印。

10點左右,兩位獄政管理處的工作人員來到接待室,一位高姓女工作人員,一位邵姓男工作人員。兩人均未穿警服、未佩戴工作牌、未告知全名和職務。邵姓工作人員坐在我旁邊,詢問身份時,我介紹自己是許志永的未婚妻、結婚申請的當事人。他在記錄時小聲說了一句「哦,你自稱」。我和許志永的戀人關係有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的認定,可不是「自稱」,是司法確認的事實,我知道他是在刻意矮化我的當事人身份。
「北京那邊的相關部門」
我向他們細說了一遍提交結婚申請但至今未有任何推進的過程。高姓工作人員說收到了我郵寄給監獄管理局的詢問函,我們去年提交結婚申請的事情他們也知道。然後反問我:「我們去年就處理了,北京那邊的相關部門沒有給你反饋嗎?」我說沒有。旁邊的邵姓工作人員說:「那這個有歧義,我記錄一下,我們有通過北京相關部門通知你,但你說沒有。」高姓工作人員提高聲音說:「對,這個我們要去找他們過問的。」
我很詫異,按照民政部意見、婚姻登記條例、監獄法等規定,我們正在進行的服刑人員結婚申請的審批鏈條目前還全都在山東省內,涉及不到北京的部門。即使將來選擇在北京的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民政局的職責也只是執行登記手續,不參與申請的審批。我也並沒有向北京的任何部門申請或諮詢過。「北京那邊的相關部門」具體是哪個部門,按照法律或行政層級怎麼直接「反饋」到我,兩位工作人員沒有說明。
「不歸我們管」
接下來,兩位工作人員始終表示結婚申請不屬於監獄管理局的業務範疇。高姓工作人員說民政部的意見只規定了監獄協助出具身份證明,沒有規定監獄有義務處理結婚申請,讓我去找民政部門。我也是很困惑,如果不歸他們管,監獄為什麼上報給他們呢?他們又為什麼說通過北京相關部門回復我呢?我也解釋了去年諮詢過日照市民政局的說法,那現在的問題關鍵就是,許志永在監獄服刑,是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人,不可能自行前往登記機關。如何實現「親自到場」,就必然需要監獄的協助和安排。如果監獄的義務只是出具一張身份證明然後什麼都不管(何況身份證明一年了也沒提供給我),那服刑人員的結婚權在事實上就被架空了。
接下來我又提到,如果判決書上也沒有明確剝奪,那結婚的權利我們雙方都是有的對吧。高姓工作人員連忙打斷我:「你不要轉移話題,咱們現在就說,哪個法律規定了,結婚申請屬於我們的處理範疇?」
律師反覆說明監獄管理局作為上級主管機關有協助義務,不作為就是在剝奪服刑人員的結婚權利。高姓工作人員很生氣地質問:「我什麼時候說過剝奪他的權利了?我什麼時候不作為了?你要對你的話負責任。」無論律師怎麼耐心解釋,兩位工作人員的回覆都會繞回「不歸我們管」。
我覺得律師解釋的很清楚了:即使具體的協助工作由魯南監獄來執行,監獄管理局在收到監獄上報的申請後,應當作出批示或繼續上報,而不是既不批准也不拒絕、既不回復監獄也不回復我,然後當面說不是自己的業務。他們通過將監獄的職責縮小解釋為「只是出具身份證明」,同時把結婚申請的審批責任推給民政局,而民政局又要求服刑人員到場但服刑人員又出不去,互相推諉的結果就是,沒有任何一個部門承擔責任,服刑人員的婚姻權利在事實上就是被剝奪了。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有意利用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來規避自己的協助義務。根據我去年就查詢過的服刑人員結婚登記相關報導,山東省監獄系統自己多年來的實踐案例也一再證明,這個協助義務是存在的、可操作的、一直在履行的、還當作業績宣傳的。
同是山東省內的服刑人員結婚申請,別人被積極作為,我們這麼難?
我拿出了山東省監獄系統這些年協助服刑人員辦理結婚登記的公開報導案例,一個個念給他們聽:
「齊州監獄,2023年,服刑人員與未婚妻通過提交戀愛記錄、親友證言等材料,監獄協調民政局通過遠程視頻完成登記,被納入山東省監獄系統人性化執法典型案例。」
「魯北監獄,2018年,為服刑人員舉辦集體婚禮,監獄協調民政部門入監辦理登記,其中有服刑人員刑期16年,監獄考慮雙方感情深厚啟動親情幫教工程,法治日報做了深度報導。」
「山東省女子監獄,2014年,監獄成立專項小組跨省協調民政部門入監辦理。」
「泰安監獄,2010年,獄警陪同服刑人員在婚姻登記處現場辦理。」
這些都是山東省監獄管理局管轄下的監獄,都是作為親情幫教政策的業績來宣傳報導的。邵姓工作人員當場拿出手機:「你這個案例出處是哪裡?我也搜搜。」我還頗有誠意的給他看2023年的案例發佈在齊州監獄官方微信公眾號,2023年12月5日《一張特殊的「結婚照」》,邵姓工作人員做了記錄但沒有在手機裡搜索,過了會兒又開始追問我:「你去年什麼時候跟民政局諮詢的?他們有沒有說全國通辦之後具體什麼流程?怎麼協助?有沒有辦成的?」
我頓覺心累,我突然意識到,不論我怎麼回答,都會被引入一個新的推諉循環。但這個問題的根源不是應該在於,監獄系統、民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如何去保障服刑人員的結婚權利得到具體落實嗎?我看到的案例也都是如此報導的呀。怎麼到了我們這兒,我還得給具體解決方案,那我給出具體方案就能實現這個基本權利嗎?這一年,我做了很多功課,查詢相關法規、政策,各省案例,那是因為,我和許志永都很希望能儘快辦理結婚登記,我也拿出了最大的誠意去各個部門溝通詢問,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能做的就是這些了吧,面對這樣的權力和資源失衡,我們想實現一個如此基本的民事權利,是否承擔了過重的責任?
這些案例全部是山東省監獄系統自己宣傳的,作為獄政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對本省監獄系統辦理過的服刑人員結婚登記案例不了解,當我一個個念出來的時候,要我給出具體來源,當我給出具體來源後,又不去看監獄官方發布的結婚登記細節,繼續堅持「不歸我們管」,卻從來沒有解釋,為什麼同一個監獄管理局管轄下的其他監獄可以協助辦理,或者本身魯南監獄也有協助辦理的案例,而且作為「親情幫教業績」持續宣傳,到了我和許志永這裡,就不屬於業務範疇了。


最後邵姓工作人員說:「那你還是先去跟魯南監獄溝通吧,也可以跟民政局直接申請。」因為我們多次提到和監獄溝通的結果就是:監獄去年就上報了管理局,沒有管理局的回覆沒辦法做任何處理。他看下手機時間說:「這到中午了,讓監獄那邊過來一趟也不現實,我先記錄下來吧。」

監獄說報了管理局在等回復,管理局說不歸我管去找監獄和民政局,民政局說需要服刑人員到場,但人出不去。每一個部門都有一個「合理」的理由把我推給另一個,最終沒有任何一個部門願意承擔推進的責任。
「哪個法律規定了結婚申請屬於我們的處理範疇」,我當下也有點兒懵,事後反應過來,《監獄法》規定了未被剝奪的權利不受侵犯,婚姻自由沒有被判決書剝奪,監獄管理局作為監獄的上級主管機關,對保障服刑人員依法行使這項權利負有監督管理責任。法律不需要逐項列出「結婚申請歸你管、會見申請歸你管、通信申請歸你管」,只需要確立了權利保障的原則,相關部門就有義務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落實。管理局不可能對服刑人員的每一項具體權利都找到一條專門寫著「歸監獄管理局處理」的法條。
大概11點結束時,律師再次表示希望儘快推動申請程序有實質進展。我也說:「如果需要提供輔助材料,比如親友證言、戀愛記錄、通信記錄,我們都可以積極配合。我做這麼多充分的準備,真的就是想能儘快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一年了沒有一點的推進,我也是只能不斷奔波各部門去溝通,我知道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需要不同部門的協調、需要時間,但這個時間也太長了。從個人感情方面,也是希望考慮到我們對彼此的堅定和深厚感情,一起度過很多艱難,仍願意繼續互相陪伴,讓我們能儘快實現這個基本權利。」邵姓工作人員語氣變得很柔和說:「你這個表達真的是,我聽著很有真情實感。」
是啊,分離六年的真情實感。那在感動之餘,能不能也有一些履職行動,能有哪個部門願意認真對待這件事,而不是一直把我們推來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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